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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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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生,湖北罗田县人。

2014年12月21日(星期日),受援人李某某之子李某铭(男,1990年6月生于湖北罗田,生前就职于武汉某家居装饰公司,从事网络运营工作)在家休息时接到公司领导短信,大意是公司运营事务较多,要求李某铭进行上网处理,李某铭遂在家中加班在网上处理公司事务。上午9时许,李某铭感觉身体不适,就近前往住所楼下诊所就诊,医生对其进行挂点滴治疗,第二天上午又到诊所挂点滴,因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下午17时许转武汉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得出诊断结论: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⑵低钾血症;⑶心律失常;⑷肾功能不全。处置:告病重,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当晚21时35分转武汉市协和医院,入院诊断结论同武汉市第五医院诊断一致,协和医院紧急对李某铭进行抢救,经抢救至12月23日晨7时50分,抢救无效,院方建议家属将李某铭带回老家罗田当地医院保守治疗。出院诊断: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⑵高血糖高渗昏迷;⑶重度低钾血证;⑷肾功能不全;⑸心律失常,快速房颤;⑹心跳呼吸骤停。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

李某铭在出院后不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家属痛苦万分,办理李某铭丧事后,前往用人单位讨说法,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得到用人单位答复:李某铭的情况既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考虑到李某铭作为本公司员工,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家属补助3万元,以示安抚。

李某铭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但因文化程度不高、家庭贫困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自主维权,遂来到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点援”,申请由罗田县法援中心王金昭主任律师承办该案。王金昭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李某铭家属沟通、查看事故发生前后相关书面材料后,迅速了解案情,总结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李某铭的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援助律师通过翻阅“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到了两条有利于李某铭维权的规定:一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随后王金昭律师积极组织相关材料及时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然而,三个月后满怀期待的李某铭家属收到的只是一张《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铭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理由是,李某铭发病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

援助律师通过再三疏理分析案情,再次查阅法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整个案件进行审视,认为李某铭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当初制定的援助维权方案法律依据选择正确,切实可行,事实证据充分。

援助律师再次为李某铭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起诉状,为李某铭家属维权到底。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庭审,法庭庭审中,做了充分准备的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做了详细的论述:虽然李某铭病发当天为休息日,地点也是在李某铭住所而非公司,但是李某铭当时是在家中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公司领导发给李某铭的短信和李某铭电脑上的工作记录可以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李某铭符合规定描述,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范畴;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铭系在完成领导交办的加班任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此条规定描述,应当认定为工伤。通过层层锁定证据与事实,最终,援助律师关于死者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代理意见被合议庭采纳。

2016年8月4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判决生效后不久,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全额支付了李某铭家属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李某铭发病时不在常规意义上的工作时间,也不在所就职的公司指定提供的工作岗位上,其死亡后果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完全取决于其死亡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在第一次援助维权中,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在第二次援助维权中,经援助律师的详细举证和精准论述,某区人民法院认定符合相关工伤认定情形,作出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判决。如此,使本案有了这段柳暗花明的曲折经历。

面对这类型案件,非法律从业人员维权必然面临调查取证难、法律法规解读不准确、流程不熟悉等难题而导致维权无果。法律援助在这类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援助律师从第一次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维权失败,到第二次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维权成功,彰显了法律人专业可靠的职业素养和冷静理性的职业特点。同时,也给不管是人民群众还是法律从业人员展示了诉讼维权过程中值得总结的经验: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是展现在“认死理”和“有理走遍天下”上,而在于认清法律的规则本质和对规则的运用上,诉诸法律作为维权的途径之一,理性专业去运用它,才可能带来预期效果。正如本案第一次申请工伤认定维权失败,并非法律不“讲理”、不公平,而可能在于对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在事实举证与依据论述上不够充分,达不到规则意义上认定工伤的标准,此时需要援助律师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地分析与论证,再次通过现有的法律资源和途径进行救济。本案最终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受援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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