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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范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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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范某,女,1995年2月1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华严寺180号,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 2015年11月21日17时10分许,敖某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经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南侧村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在人行横道线上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行人范某,造成范某昏迷。2015年12月16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敖某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祝某珍为本次肇事车辆的车主,与敖某付系夫妻关系。范某住院期间总共花去三十万多元医疗费,敖某付在垫付了三万五千元医疗费用之后就不愿意再拿钱出来了,由于范某家庭经济困难,范某的父母实在拿不出钱来结清尚欠医院的二十余万元医疗费用,所以在学校的协调下范某出院回家休养,但医院没有给范某任何的出院手续和医疗费用发票。

2016年8月29日,范某的父亲范某某来到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范某某,询问了有关事发经过,安抚当事人家属的情绪,并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同时立即指派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的顾吉律师承办此案,并告知承办律师,由于范某身体情况不稳定,随时可能去世,要求承办律师尽可能在范某去世前处理完毕案件。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提起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

起诉后,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范某的伤残鉴定哪里做。范某因事故伤及脑部导致其处于植物人状态,离江阴最近的有资格做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常州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而且他们也提供出诊鉴定的服务。但是承办人了解到范某家庭贫困,父母已经无力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范某已经出院回江苏沛县老家休养,由自己年迈羸弱的父母加以照顾。就范某的身体状况而言,被拉到常州来做伤残鉴定,风险极大,搬运的折腾,路途上的颠簸,很有可能会危及其生命,事实上无法操作,鉴定人员到当地出诊做司法鉴定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但考虑从常州到沛县路途遥远,鉴定人员出诊鉴定费用巨大,常州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繁忙,安排出诊也得一个月以后,但范某事实上的等不了这么长时间。承办人帮助当事人家属分析了情况,申明当事人生存与死亡赔偿结果的不同,在征求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后,积极与法官及法院鉴定室的法医沟通,能否就近安排鉴定。经过多次的沟通,最终法院安排范某在沛县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确定后,承办人又立即与鉴定机构沟通,在鉴定机构收到法院邮寄材料后的第三天就出诊鉴定。

其次,由于范某系欠费出院,缺少江阴市人民医院相关的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承办人员先去了受诉地江阴人民法院青阳法庭询问,法院能否在受理案件后依职权去江阴市人民医院调取相关的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承办人,因为之前出现过病人在拿到赔偿款后就失踪的案例,所以现在对于法院去调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医院方面不配合。后承办人又去了江阴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医务科的领导告知承办人,只有结清了医疗费用才能复印相关的病例资料和发票。第一次调查无功而返,怎样才能帮当事人讨回公道?承办人又来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与承办法官沟通、商量,最后决定申请追加江阴市人民医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范某在获得的赔偿款中优先支付拖欠医院的二十多万元医疗费,开庭的时候由第三人来提供病历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承办人员再次到江阴市人民医院,跟医院方面的领导经过多次反复沟通,最终医院也表示同意按上述方案执行。

第三,范某出院回沛县老家休养,但为维持范某的生命,仍然需要定期的药物注射及医疗用品耗费。为节省费用,范某的父亲均从药店购买,因缺少医嘱,这部分近10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而由他们自行承担,这是范某及其父母无法接受的。为了上述费用尽可能的得到赔偿,承办人多次与主治医生,医务科的领导沟通,在承办人整理了所有外购药物及器械设备费用清单的基础上,医生出具了相关医嘱,避免了范某近10万元医疗费用无法理赔的损失。

2016年11月16日,承办律师收到了范某的伤残鉴定报告,正准备着手变更诉请,但是第二天一早就收到范某某电话通知范某过世的消息。承办人在第一时间通知了江阴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王法官,及承办交通事故的民警,同时告知范某某必须等到民警尸检后才能火化。承办人还向范某某询问家庭成员情况,并要求其在办完范某后事后,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便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主体。

2016年12月22日,承办人前往江阴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发表代理意见。2016年12月28日,承办人前往江阴市人民法院签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范某某、辛忠侠778601.39元;敖某付、祝某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范某某、辛忠侠98925.65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鉴定费2810元,合计5360元,由敖某付、祝某珍负担4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860元。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案情却错综复杂,可谓是一波三折,援助律师的付出也绝非一般。综合起来看,首先,援助律师多次往返于江阴市人民法院和数十公里外的江阴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与法官沟通协商尽快确定、安排范某在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其次,范某因拖欠医院医疗费用,无法提供相关的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多次调查取证、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等,在承办人、法院、医院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得以解决。第三,援助律师多次与主治医生及医院领导沟通,最终医院出具了近10万元的外购药物医嘱,避免了范某及家属重大经济损失。最后,范某突然去世后,援助律师又积极与当地户籍部门以及承办法官、保险公司等沟通联系,确定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并与法官沟通及时开庭宣判。

本案援助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自己尽心尽责的行为,圆满的履行了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从法援申请、调查取证、准备起诉资料、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变更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至法院开庭宣判仅花费了四个月的时间。为了这四个月,援助律师多次与医院领导、鉴定机构、法院承办法官沟通,积极推动案件办理进程,虽未能在范某去世前开庭,但在其去世后一个月内,其父母就获得了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援助律师投入了超乎寻常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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