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男性,1954年3月出生,部队退休军官。2015年4月,其因“排尿终末疼痛5天”就诊于浙江省宁波某医院,医院为其进行相应检查并以“膀胱结石”进行开药处理,后未再进行进一步诊疗,但患者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加重,于2016年6月再至该医院进行诊治,后经超声等诊断为膀胱占位(首先考虑膀胱MT)。后患者徐某至其他医院进行膀胱癌手术切除,以及进行化疗等治疗,但因为已经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不幸于2018年6月3日离世。徐某的妻子与女儿认为宁波某医院在2015年4月的超声等检查中存在误诊等医疗过错,导致膀胱癌没有被及时发现,从而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徐某不幸离世。徐某女儿同宁波某医院共同申请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徐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医患双方协商不成,遂于2020年4月23日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徐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病故军人的遗属,依据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本案涉及的领域较为专业,于同日指派有专门从事医疗纠纷领域经验的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章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梳理案件后,认为案件最主要的关注点是: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如何选择;二、赔偿金额的确定;三、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承办律师在向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提供了三条途径:一是以现有鉴定意见及证据在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二是以现有鉴定意见及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三是向法院起诉后重新委托鉴定。
针对纠纷解决途径,援助律师在数次与当地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当面沟通后,当地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以本案案情过于复杂为由,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争议。援助律师拿着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数次咨询相关专家及省级医学会,评估该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后援助律师向当事人告知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种处理途径利弊后,当事人权衡后选择以现有证据材料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在完成证据整理后,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便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立案。
针对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由于次要责任理论上的赔偿责任是20%--40%,经援助律师与法院、医院沟通,就本案医方的具体过错行为的严重性进行详细论证,成功说服医院愿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患者涉及的医疗费较高,还涉及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性报销,那么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医院是否应当按照比例进行赔偿?援助律师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类似判例,跟法院进行沟通,论证医疗费报销部分属于患者投保后的保险利益所得,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因此而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针对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由于本案患者生前前后于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票据数量很多,并且当事人也进行过多次医疗报销(医保报销和社会性救助),相关医疗费票据原件已经被当地社保局或社会救助部门收走。承办律师对证据进行梳理后,告知当事人需要去当地社保局及相关部门开具医疗费报销凭证,以确认花费的医疗费总额。这些证据整理工作就花了援助律师将近3天的时间。
2020年11月17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宁波某医院同意按照次要责任中最高的赔偿比例即40%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医院赔偿原告50多万元。最终原告顺利拿到了相应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院误诊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援助律师认真梳理案情,思路清晰,办案专业,帮助受援人解决了多年纠纷问题,律师的辛苦付出让受援人十分感激。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典型性还在于能够帮助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掌握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具体解决途径、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