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对张某华涉嫌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晚上23时,受援人张某华与同案被告人张某国、欧某、陈某等人饮酒后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某饭店停车场寻找代驾司机,遇到本案被害人彭某某等待已下代驾订单的滴滴代驾司机。同案被告人张某国要求代驾司机驾驶其车辆,遭到代驾司机的拒绝。随后,同案被告人张某国与彭某某发生了争执,张某国喊了一声“打他”,之后,张某华、欧某、陈某用拳脚殴打彭某某,致其受伤。2018年4月30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旅馆内抓获张某华。案发后,本案所有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了13000元,被害人就此出具了谅解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包括受援人在内的4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打架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3851号起诉书,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被告人张某华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张某华提供辩护。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11月15日指派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吴晓明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华的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安排时间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受援人对定罪量刑的态度。2018年11月24日,在会见过程中,受援人张某华表示,其归案后一直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自己的行为,承认自己有参与打架,但对认定的罪名不予认可。为此,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受援人案发时的情况,受援人表示,事发时4名被告人加上被害人都喝了酒,意识上都不是十分清醒,也不了解张某国与被害人是如何发生争执的,其看到同行人员与被害人动手,为了防止同行人员受到伤害而参与了打斗。而且,受援人还明确表示,此前并不认识被害人。
为了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在取得受援人的授权后,承办律师于2018年11月25日与法院沟通,预约阅卷时间。通过查阅案件资料,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一开始公安机关是以抢劫罪立案侦查的,因为被害人彭某某在双方发生打斗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和钱包都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抢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陆续将4名被告人捉拿归案,经调查后发现,包括受援人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没有拿走被害人的任何财物,被害人遗失的钱包,在报案后不久已经被公安机关在事发地寻获,而其遗失的手机则是被并没有参与打斗的案外人拾取,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亦确认四名被告人并没有抢劫的情节。另外,本案由于在侦查阶段,证据并不充足,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经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最终以聚众斗殴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过会见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案件的态度及事发的经过,承办律师在此基础上,查阅案件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依据该法条规定,从法理上进行分析,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聚众互殴的行为。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已经查明,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不存在私仇宿怨的情况,双方发生斗殴仅仅是因为醉酒后,意识处于较为亢奋的状态,被告人张某国以为滴滴司机是自己下单呼叫的那位,因此才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受援人张某华在事发时也是处于醉酒状态,在看到自己的伙伴与他人发生争执甚至拳脚碰撞时,为保护自己的伙伴参与了打斗。本案打斗的发生是具有偶发性的,与聚众斗殴罪中需要有预谋的特点相违背。故此,根据证据材料以及罪名的构成要件,受援人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决定尝试作无罪辩护。
2018年12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时,为了让审判长对案发情况了解得更为清晰,进一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情节,承办律师在庭审时多次就案发细节向被告人发问,以此让审判长了解事情的起因及案发经过。在庭审质证阶段,为了突出本案一开始是以抢劫罪立案侦查这一事实,承办律师针对相关的司法文书,特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强调本案案由经过多次变更,并提出若受害人并非以被抢劫作为理由报案,被告人的行为则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意见。在辩论阶段,承办律师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定罪方面向法庭提出了本次事故具有偶发性特点,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只是因为争抢代价司机而偶尔发生的打架行为,并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刑法》第292条所规定的犯罪动机,从犯罪构成方面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同时承办律师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在量刑方面发表了独立的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的情节十分轻微、以往不存在犯罪记录,加之有稳定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证明被告人不具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并向审判长陈述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该辩护意见既包含了对罪名认定的意见,同时也发表了对量刑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无罪辩护的意见。
庭审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审判长听取了承办律师在内的多名辩护人的意见,要求公诉人补充相关证据。
2019年7月4日,公诉机关向法院表示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补充证据,撤回对包括受援人在内的4名被告人的起诉。
2019年7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05刑初394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受援人的起诉。
受援人被羁押长达一年的时间,终于可以洗脱罪名,回归家庭。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在会见受援人时得知本案此前是拟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开庭的,在庭审时,由于各被告人均不认罪,故变更为普通程序。在查阅案件材料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一开始是以涉嫌抢劫罪将被告人刑事拘留,后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本案又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本案程序上存在较为特殊的情况后,承办律师对证据进行着重的分析,结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要件,在法理层面上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进行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最终因无法补充证据撤回起诉,达到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