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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金某寻衅滋事案 (涉恶)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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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金某,男,28岁,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4日被羁押,3月13日取保候审,7月23日被逮捕,12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四年。后金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出现新的证据且涉及其他被告人犯罪,可能影响金某犯罪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北京市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规定,金某未委托辩护人,由门头沟区法援中心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鉴于该案是再审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恶势力、团体犯罪且案情复杂,区法援中心接到指定辩护公函后,召开专项研讨会,商议辩护律师人选,严格拟定办案流程,并上报主管领导。最终确定由市人代代表、亚太律师事务所郝永芳律师代理该案件,并就案件性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涉及黑恶势力等情况与郝律师进行案件代理前沟通,要求其执行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严守执业纪律和执业底线,不得违规披露案情和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等。

接案后,援助律师及时联系办案法官、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经了解,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金某伙同他人在门头沟永定镇永升嘉园,以承包该小区装修为名,言语威胁被害人,不允许被害人进入该小区承揽装修业务或向被害人进入小区装修施工收取“进场押金”及合同“提成”。主要犯罪事实:其一,向北京九龙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25100元,金某家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还并取得谅解。其二,向北京鑫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拿硬要26000元,金某家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还并取得谅解。其三,向北京美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20000元,金某家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还并取得谅解。其四,向北京某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24000元,金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其五,向北京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28000元,金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其六,向北京凯某佳商贸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11000元,金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其七,向某某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拿硬要人民币30000元,金某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其八,向被害人刘某瑞、张某美强拿硬要人民币20000元,金某家属已全部退缴上述赃款。其九,金某等人对进入该小区进行装修施工的北京佳园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轰赶,以此逼迫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后因被害人不愿缴纳“进场押金”及“提成”被赶出该小区。

经过会见、阅卷、重大案件研讨,最终律师提供了如下辩护意见:对于金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上述行为对该区域装修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行为。对于主动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认为被告人金某纠集他人,以“承包”小区装修为名,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收取“押金”和“提成”为名,在小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扰乱该小区正常的装修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认定金某系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认罪态度,特别是金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赃款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点评】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扫黑除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积全社会和各部门的共同力量,以强有力的打击来支撑。涉黑涉恶案件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辩护律师把案件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这就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在指导指派律师办理案件时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要认真学习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涉黑案件受理指派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指导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力促进涉黑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
     在律师办案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指导,全案跟踪监督,严格履行全案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承办律师认真落实“四个规范”:会见规范、阅卷规范、庭审规范和辩护规范。同时,安排专人全程参加旁听庭审,对庭审辩护质量进行监督评查,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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