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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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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日9时40分,原告郭某步行前往嘉峪关市步行街,在4号楼北入口约60米处,掉入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维修作业的暖气井中。当日,原告郭某入住中核404医院住院治疗1天,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2016年12月5日,原告郭某再次入住中核404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右侧胫骨髁间骨折。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人身损害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7000元;2、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另行支付原告13000元;3、上述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协商确定的所有赔偿费用;4、原告收取上述费用后,赔偿事宜处理终结,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事故发生至2017年3月22日,原告郭某共计收到赔偿款20000元。郭某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曾想数月后其伤势并没有得到缓解,郭某再次来到医院就医,被告知其可能构成伤残,建议郭某去做伤残鉴定。于是,2017年5月18日,原告郭某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郭某所受伤为九级伤残,产生鉴定费2310元。郭某再次找到被告某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就其伤残部分予以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和郭某签订和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郭某找到了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得知郭某系盲人,便迅速为其开启了绿色通道,决定先受理案件,再补办手续,并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春虎办理此案。郝律师收到指派通知后,一方面立即联系郭某,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以及其受伤情况,迅速收集证据资料。另一方面积极与对方某物业公司协商,希望能达成和解。最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协助郭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认为由于原告郭某专业技能的缺陷,对伤势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因此“今后永不追究”的约定应为无效。此外,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十分明确,只包括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并未涉及受援人诉请的二次手术后的费用。因此,对于赔偿协议所遗漏之项目,被告仍应赔偿。此外,由于被告没有在维修井下管道时,建立警示隔离设施,致使原告在行走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虽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签订协议时对伤残事宜均未预见,并且伤残等级需依赖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认,非原被告认知能力可控范围之内,现原告郭某构成九级伤残,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对其伤残相关部分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郭某7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维权案件。残疾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由于受身体等特殊原因的限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近年来,嘉峪关市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和省、市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残疾人中的影响力,提高了广大残疾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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