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无偿帮工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无偿帮工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系双目失明残疾人,其经历了失败的婚姻后与年幼的女儿相依为命。谢某面对艰难的生活境遇并未消沉,而是通过艰苦的努力学会了一些简单务农技巧,靠着低保和务农收入,把生活勉强维持了下来。2019年9月3日,正是农忙时节,同村村民喻某邀请谢某到家帮忙为玉米脱壳。操作过程中,谢某不慎被脱壳机所伤。当天,喻某将其送至医院处理伤口后,于次日将其送往重庆市巫溪县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谢某右手食指骨折伴皮肤挫裂伤。住院21天后,谢某于2019年9月25日出院。此时,其手指骨折并未好转,还需进行后续的治疗。

谢某出院后,喻某对其伤情便不再过问。无奈的谢某只得找到当地村委会,后经村调解委员会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双方最终于2019年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喻某承担谢某后期康复的医药费,并按时定期帮谢某买药换药,协助料理其生活起居;谢某需遵从医嘱,避免伤情加重。但协议达成后不久,喻某即外出打工,并不再承担谢某后续医药费,也未按调解协议积极履行对谢某的照顾义务。谢某虽多次电话联系喻某,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2020年1月6日,谢某向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谢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远斌承办此案。

为减少受援人奔波劳累,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经了解,谢某曾于2019年12月20日向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谢某右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预估康复费用4000元。承办律师还着手收集了谢某的疾病诊断书、病历、医药费票据等。

承办律师综合材料后分析:纠纷双方对谢某受伤的事实应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谢某到喻某家帮忙为玉米脱壳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帮工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时期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约定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工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帮工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谢某应喻某邀请帮助其完成玉米脱壳工作,谢某、喻某间并未约定并实际支付报酬,谢某仅因邻里情谊而提供帮助,两人间并未形成等价有偿关系,故本案的劳动关系为无偿帮工关系。虽然身为盲人的谢某可能在操作规范上存在一定失误,但谢某受伤系帮工活动所致,因而作为帮工活动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喻某理应承担谢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反复向谢某确认事发经过后,立即前往其所在村委会获得该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之前谢某、喻某二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以此证明喻某受邀免费帮助谢某家脱玉米壳并受伤的事实。

2020年1月7日,承办律师通过网上系统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喻某承担谢某受伤的赔偿责任。随后,承办律师继续收集证据,充分做好开庭准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庭时间多次延期。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主动、耐心地向谢某进行解释,打消其顾虑,并尽力为其疫情期间的困难提供帮助。

2020年4月2日,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了多组证据,并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喻某于2020年5月3日前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共计22000元。

经回访,喻某已于2020年5月1日将赔偿款转账至谢某。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谢某到喻某家帮忙为玉米脱壳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帮工关系?而何种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受援人能否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相关证据显示谢某、喻某间并未约定并实际支付报酬,谢某纯为邻里情谊帮忙,两人间并未形成等价有偿关系,故本案的劳动关系应为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身为盲人的谢某可能在操作规范上有一定的失误,但因谢某受伤系帮工活动所致,作为受益者的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调协议,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