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日,王某某在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绸二新区7号楼附近遇到王某峰欲与其聊天,王某峰不予理睬,王某某便对王某峰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王某峰划伤。2020年1月3日,公安人员在丹东市元宝区绸二新区3号楼楼下将王某某抓获。经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峰第3、4颈椎椎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颈部刀砍伤后遗留瘢痕为轻伤二级;左侧框内壁骨折,为轻微伤。经丹东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发案时为“精神分裂症”疾病发作期,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发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其精神状况有强制医疗的需要,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因王某某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通知丹东市元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丹东市元宝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指派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卷宗,了解了王某某实施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客观事实。之后,承办律师又前往精神病医院联系了王某某的主治医师,咨询该主治医师王某某治疗以来的精神状况,并查阅了其以往相关病历。在对案情及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分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定王某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和是否有进行强制治疗的必要。随后,承办律师又与王某某的监护人约谈沟通,详细地向其解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说明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征询王某某家人对强制医疗的意见。在做好各项工作后,承办律师又与被害人王某峰取得联系,转达了王某某家人的歉意,取得了王某峰的谅解。
2020年7月9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医申[2020]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0年7月21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参加了庭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系在不能辨认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王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规定:1.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关于强制医疗对象系“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规定;2.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王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并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发病期,靠药物维持,因其经济条件无法承担医疗费,无法保证治疗效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认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认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2020年7月21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2020)辽060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治疗。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在复议期间没有提出复议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元宝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第一起对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本案受援人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类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可以让他们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进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详细调查走访了解案情,为受援人家属释法明理,提出的代理意见既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病情和家庭现状,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受援人家属、司法机关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