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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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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双方产生肢体接触,王某某将对方打伤。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处罚。因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0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晶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当天,便前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犯罪嫌疑人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为自首;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坦白;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经过阅卷,刘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触犯法律,但综合全案考虑,其与被害人系因生活琐事诱发犯罪,其人身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给出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过重。

为更好地与检察院开展量刑协商,刘律师采用“小包公”量刑辅导系统计算本案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故意伤害基础刑的规定以及对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量刑的规定。刘律师认为本案的量刑建议较高,可调整为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

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处理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充分意识到自己一时因琐事生气,情绪失控,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这一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同时也希望刘律师能够在罪责行相适应的范围内为其争取到较轻的刑罚。刘律师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原则,又与承办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

受疫情影响,刘律师只能通过电话方式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2020年5月27日,刘律师通过向检察官详细说明自己对每一个从轻、减轻的情节认定及从轻、减轻的幅度的具体计算方式,刘律师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的刑罚,并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即使已经争取到较轻刑罚,刘律师依然没有停止法律帮助,他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时有效地弥补了被害人损失。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起到惩罚、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也定会有效引导类似案件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最终有效地扶平被害人的心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为此,刘律师在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还至人民检察院的同时,提出了对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收到刘律师请求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综合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的刑罚,确属真心悔过,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意义展现较为充分,对今后法律帮助案件的办理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购买一批量刑辅助系统账号,为值班律师估算案件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和相似判例,让值班律师有“底气”地提出有效的法律意见。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法律帮助的承办律师在对该案综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这一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此案证明,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具体、客观,就可以真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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