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闫某妨害公务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娟线上参与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工作为被告人闫某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向阎某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经值班律师多次沟通,闫某始终保持沉默,不予回答。最终,法官明确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择日开庭审理。
2020年3月6日,闫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大兴区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娟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申请阅卷,并了解特殊时期看守所会见制度。因疫情期间法院不予现场办公,故法官联系检察官调取了案卷的光盘,以此转交承办律师避免直接接触。之后法官联系承办律师、通过云法庭向被告人发送起诉书,被告人处于不语状态长达一个多小时,其讯问笔录中也曾出现不语状况。为深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及时预约了会见,以期待现场与其沟通会有好转。然而,情况并不顺利,被告人闫某断续的说了几句话后表示不想继续谈案情。于是,承办律师将其涉嫌罪名的法律相关知识以及“两高两部”发布的就疫情期间妨害防疫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告知。鉴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较为反常,结束会见之后,承办律师联系被告人的家属以确认其精神状态及既往病史,家属称其亲戚有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情形,被告人闫某也常有一些幻觉或妄想被害的言语,故请求申请精神鉴定。经与法官联系及时提交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闫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因疫情仍未完全结束,进行“云开庭”,因涉及被告人个人隐私,本案选择不公开审理。为帮助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刑罚,承办律师特意了解家属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家属表示保证今后会对被告人严加看管。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达了其家人的承诺,并在庭后将家属签字的承诺书与辩护词一并交至法院,以争取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为疾病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为偶犯。即并非其本人蓄意与防疫人员作对,没能很好地配合防疫检疫工作,是因其有限的认知无法控制自己的主观情绪,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被告人系初犯,此前其从未受到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家属承诺今后严加看管被告人,保证其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闫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点评】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闫某的行为给防疫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辛苦从事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受到伤害,被害人虽只是轻微伤,但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更严重,而被告人闫某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通过这件事被告人家属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诺对其一定严加看管并进行药物治疗,力求做到不再因为被告人闫某的异常行为让他人无端受到伤害。
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既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本案最初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0个月,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争取为被告人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最终确认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