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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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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底的某晚,刘某开车进入住宅小区,由于刘某的车灯晃到了朋某(16周岁)的眼睛,朋某暴怒冲上前去踹刘某的车后备箱,刘某上前阻止,朋某与刘某发生厮打,后刘某报警。经过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朋某不构成轻微伤,刘某车辆损失经鉴定为3800元。

2018年4月初,朋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因朋某曾多次存在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其予以羁押。北京市延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看守所孙奕律师,作为值班律师为朋某提供法律帮助。首先,孙律师向朋某表明值班律师身份,之后听取了办案民警及朋某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了解了朋某的基本情况。朋某因13岁时遭遇校园暴力而患有狂躁症、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多次在安定医院住院治疗。案发时,由于被车灯晃了眼睛导致朋某精神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基于上述情况,孙律师首先安抚朋某,告知其国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未成年时犯罪的档案是保密的,因此,不会影响到朋某的学习、生活及工作;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朋某需要进行精神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处理。为朋某解答咨询之后,孙律师积极引导朋某的父亲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孙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下意见:1.朋某属于未成年人,有精神类疾病,提供了朋某几年来的精神疾病诊断病历,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建议对朋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2.根据朋某的案件情况,虽然造成了受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但是朋某并不是蓄意伤害对方,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建议更改罪名为寻衅滋事罪。3.要求对于朋某案发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采纳了值班律师的部分意见,对朋某进行了精神鉴定,对朋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针对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延庆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朋某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奕承办案件。因需要对朋某精神进行鉴定,案件历经一年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鉴定,朋某由于狂躁症发作,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积极维护朋某的合法权益,争取对其宽大处理,孙律师一边指导朋父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受害人谅解;一边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以下辩护意见:1.朋某由于发病殴打他人,并无故意伤人的故意,因此定性为寻衅滋事更妥当;2.朋某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朋某在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其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意不大,未使用凶器或者采用其他残忍手段,可以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基于以上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孙律师建议公诉机关对朋某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同时,朋某的父母也向检察院提出书面保证,今后对朋某积极进行治疗并监督好孩子,避免再出现类似事情。2020年6月15日,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对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律师作为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积极履行值班律师职责,为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了程序选择、变更强制措施及案件处理的相关意见。延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继续指派值班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基于事实和法律分析,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本案较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未成年权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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