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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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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73岁,天津市津南区某镇居民。2018年8月的一天,陈某推自行车外出买菜,在小区外马路边遇一辆重型货车停车起步,车辆右侧轮胎与陈某推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倒地。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转入天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双)、足骨多发性骨折(双)等伤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陈某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用17万余元,其中,货车所有人A货运公司垫付18000元。陈某出院后多次与对方协商,均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高额的治疗费用使这个本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经指引,陈某家属来到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因陈某已满70周岁,按规定属于不予审查经济条件的范畴;另外,陈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遭受损伤,属于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因此,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奉凯代理此案。

滕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向陈某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并着手搜集整理证据。经向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得知,沙某驾驶的车辆隶属于A货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B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滕律师考虑到陈某的伤情尚不稳定,为尽快缓解其经济负担,与其家属协商后,决定先行起诉,向对方主张医疗费等,待陈某病情稳定后,再行定残主张其他损失。滕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便将沙某和货运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滕律师提出如下主张:一、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被告沙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系被告A货运公司司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应当由A货运公司就原告陈某的人身损失予以赔偿;二、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陈某的各项损失应首先在被告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A货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与实际行驶证信息不符,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中,小腿活踝医用外固定支具970元无医嘱,不同意支付。对此,滕律师指出,行驶证车主登记信息虽有不同,但车辆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均显示为事故车辆,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小腿活踝医用外固定支具费用虽无医嘱,但属于原告治疗、康复所需器具,其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支付。

法院支持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B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70元,合计1157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60136.87元、用血互助金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合计164656.87元。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故A公司的垫付款18000元,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暂不需返还,待治疗终结后,再次诉讼时一并解决。

陈某病情稳定后,滕律师再次帮助其提起诉讼,同时代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鉴定机构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右根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双下肢、双足多发骨折手术治疗,护理期为135日,营养期为150日。滕律师据此为陈某计算赔偿金额,变更诉讼请求。

此次庭审中,滕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及家属户口本、《护理协议》等证实事故情况及陈某损伤程度的证据。期间,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抗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应扣除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及非医保用药数额,并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二、原告方主张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仅同意支付5000元。对此,滕律师指出,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数额及其已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不应获得认可;陈某支出的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理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陈某已年过七十,因本次事故致多处十级伤残,对其生活质量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最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主张获得认可,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B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陈某护理费34342.85元、交通费400元、辅助器具费800元、残疾赔偿金3609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1642.69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医药费17885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0元、营养费12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04354.11元。A货运公司为陈某垫付的18000元医药费超出其赔偿责任范围,故太平洋保险公司C支公司应给付货运公司垫付款18000元,给付陈某余款186354.1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援人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却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法获得合理赔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办案中始终设身处地为受援人着想,提出最优的代理方案和答辩意见,分两次起诉,先行解决陈某的燃眉之急,同时多次上门沟通案情、告知进展,为受援人节省开支。无论是立案、鉴定、开庭、调解,还是搜集证据、准备材料,承办律师都尽心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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