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李某某等3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经招聘到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设计师兼销售员,月工资3000元,每月休息4天,法定假日不休息,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因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支付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的工资,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陆续解除了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为向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索要拖欠工资,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向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此案属于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大鹏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与三位受援人沟通后了解到,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没有与她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她们周六、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及带薪年假工资。承办律师认为该公司不仅应支付拖欠三位受援人的工资,还应支付三位受援人周六日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修改了原来由三位受援人自书的劳动仲裁申请,计算出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每位受援人各1.6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让三位受援人调取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公司工作群的微信记录。经过调查,律师发现,公司没有使用该公司的账户为三位受援人支付工资,而是使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李某的个人账户给她们支付工资。李某拥有该装修设计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另外李某还成立该公司第一分公司,任分公司负责人,而三位受援人前2个月工作地点在该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后4个月的工作地点为该公司第一分公司外,销售某知名品牌的橱柜。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某某亲自出庭,否认公司与三位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只是把公司的场地借给其妻子李某使用,李某个人雇佣的三位受援人,其妻子的公司成立后,三人就被李某安排到她自己的公司工作,而与他的公司无关,不同意三位受援人的仲裁请求。如通过调解,只同意支付每人500元。三位受援人不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拒绝调解。密云区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三位受援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位受援人收到裁决书后心情十分低落,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三位受援人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宗律师继续代理三位受援人的劳动争议案,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因仲裁阶段已经胜诉,态度非常强硬,拒不承认与三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除了在劳动仲裁阶段的答辩意见外,还称三位受援人销售的是某知名品牌的橱柜,与某知名品牌的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自己的公司无关。宗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李某持有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又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工资也是按月由李某的账户支付给三位受援人,虽然三位受援人在该公司工作2个月后被派到新的地址工作,但在新的工作地址上注册的公司是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可以确定三位受援人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是经公司领导安排确定的,这不影响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宗律师的意见,支持了三位受援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三位受援人劳动关系成立,应支付每位受援人各1.6万余元。
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开庭过程中,公司继续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的妻子李某出庭作证,李某出庭后陈述,三位受援人是她个人所雇,其借用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场地,对三位受援人培训2个月,培训期间还有一段时间派三位受援人去广州学习,学习的内容就是销售某知名品牌的橱柜的业务技巧,还称她与该橱柜公司有加盟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三位受援人应该也是与该橱柜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宗律师表示,培训是公司为了让三位受援人更好的完成公司工作,接受培训属于三位受援人在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工作内容,且培训期间三位受援人也是按照公司作息时间等要求进行的,故三位受援人在培训期间就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另外,是否加盟某橱柜公司与受援人无关,加盟只是橱柜公司与加盟公司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不影响受援人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李某是华某某的妻子,也是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证言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应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宗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三位受援人与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三位受援人在北京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短,公司没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受援人工资,没有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发生变化,让受援人对用人单位主体认识不清,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更是极力推诿。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案情的准确研判,利用有限证据,为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