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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余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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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的村民余某,现年30岁。2020年2月份以来,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护口罩资源缺乏的现状,通过手机QQ、微信聊天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以收取定金为名,分别骗取广东居民卢某人民币5000元、白某人民币2000元,骗取新疆居民李某人民币3800元,共计人民币10800元。在收到转账后,余某便将各被害人拉黑,并将款项迅速提现至自己的社保卡上。2020年2月18日,余某以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2月28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向安康市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发送余某犯诈骗罪指派律师辩护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妤彤为余某诈骗罪案提供刑事辩护。3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利用“云上法庭”在线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涉疫情案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余某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余某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余某退还全部赃款,减少受害人的损失。3.通过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出示受害人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第一时间将赃款上交给公安机关,向三名受害人全部退还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因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被告人写下悔过书,可见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余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不大且全部退还受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改,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汉滨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被告人余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还所有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汉滨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件,但是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期间,在防护口罩资源缺乏、高价难求的情况下,被告人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其犯罪行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认真阅卷,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积极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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