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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汪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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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某幼儿园学生汪某在放学排队时,不慎跌撞到课桌边缘,被老师及时送至医院进行缝合处理。其伤情被诊断为右侧颞部皮肤裂伤。

2017年6月的一天,汪某突发抽搐,被家人送至医院检查,未查出病因。其后,汪某曾多次发病。2017年11月,汪某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药物难治性癫痫。住院治疗85天后,因该病无法治愈,汪某病情稍缓即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64643.13元。

汪某家人认为,汪某之前并无癫痫等相关病症,且其家族也无该遗传病史,汪某患病应系前次学校跌撞事故所致。为此,汪家人曾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而校方认为:汪某受伤与疾病发作间隔时间较长,无证据表明其患病与跌撞事故相关联,且无法排除其患病系其他原因所致。学校坚决不同意赔偿。

2018年3月29日,汪某父亲向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系未成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款“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毅、刘芹共同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查阅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在校跌撞事故发生就医时,医院并未对汪某进行详细检查,也无伤情及诊疗经过记载,为确保后期司法鉴定中基础证据完整,承办律师指导并协助受援人取得医院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同时,汪某曾多次到不同医院就诊,存在病历不完整、医疗费用票据缺失较多的情形,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根据治疗经过,逐一厘清就诊医院、就诊时间段,并补充完善相应的住院病历、诊疗票据等。

鉴于认识汪某所患疾病的专业性强,为达到更好的代理效果,承办律师通过网络搜索、向医生朋友了解、听取就诊医生意见等方式,详细了解药物难治性癫痫的患病成因、临床表现及并发症等专业知识。

为更好地办理案件,承办本案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律师召开疑难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会,集体形成了从基础方面完善证据、从代理效果方面了解癫痫病理知识、从侵权构成要件方面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的办案思路。

2018年7月17日,受汪某家人委托,承办律师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潼南区某幼儿园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11871.57元。

2018年10月10日,经申请,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汪某2017年4月25日外伤对其现有病情为轻微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对前期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从四川省请来两名鉴定专家,就鉴定结论和相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力图使法庭对前期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分别从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证据时间节点的逻辑分析、部分关于癫痫及其并发症的病理知识及当前医学的局限性与鉴定意见的严谨性等角度,详细阐述该鉴定意见应被采信的代理观点,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汪某在某幼儿园发生的跌撞事故,与其病情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微作用的最高责任比例为15%。这与汪某家人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在法院组织的判前疏导中,向汪某家人释法明理,从办案过程、法律规定、证据材料、庭审情况、后续事宜等方面,详细阐释了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并解答其疑问,最终得到汪某家人的认同。

2019年8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696.47元。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未再提起上诉,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严谨负责专业的态度,发挥律所集体智慧,启动案件集中研讨机制,确定更加完善的代理方案。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保持与受援人的充分沟通,增加其对办案的参与度,同时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提升了受援人对承办律师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信任度,从而使其在判决结果与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时,能充分信赖承办律师的解疑释惑,最终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通过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了纠纷,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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