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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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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9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制造其子黄某某走失的虚假消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微信向社会公众发布求助信息。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陈某某将黄某某予以藏匿,并两次转移藏匿地点,网络上关于黄某某走失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虚假警情,致使该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广泛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19年3月4日通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9年3月4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派通知书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指派何玉倍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陈某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承办律师向陈某某详细了解其犯罪动机时发现,陈某某之所以产生测试丈夫对其和儿子是否关心的念头,并策划和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存在诸多家庭因素和个人压力等原因,其行为应受法律惩罚,但更有值得同情和反思的一面。

陈某某与丈夫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长年由陈某某一人照顾看护,其丈夫平时对孩子缺少关心。患病的女儿给陈某某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重负,还有生活中24小时无法松懈的忙碌,陈某某的丈夫不仅不理解其作为全职母亲的压力,反而在感情上予以背叛。陈某某承受的压力和家庭遭遇并不能作为其犯罪的理由,但是承办律师认为其所受挫折亦为犯罪的主观刺激因素,值得同情。

承办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注意到,陈某某虽将儿子予以藏匿,但并不是社会公众认为的不顾儿子安危,完全不负责任的母亲。其为便于时刻查看儿子情况,将儿子藏匿在离其居住地点不远的地方,驾驶电瓶车约为5分钟左右的车程。而报案期间被告人也曾多次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看望儿子,夜里经常要查看四五次。之后转移藏匿地点至老家房子,一则因为有诈骗电话,谎称其儿子被绑架,索要赎金,导致其对儿子的安全情况产生担心;二则因为儿子在老家房子容易被家中老人发现,可以将儿子失踪一事了结。从被告人的行动轨迹以及行为发展过程可见,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不足,实施犯罪行为,但行为过程中已有悔意,后续事态发展不可控存在诸多意志外的因素,非陈某某的主观意志积极追求的结果。

而陈某某的本质及品行是否值得认可或被同情,就此因素承办律师向陈某某的邻居、亲友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并向合议庭提交了由其亲友书写的陈某莫的平日表现材料,作为合议庭对被告人品质的考量因素。

同时,承办律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某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客观证据的准确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并两次参与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公诉机关最终采纳承办律师提出的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社会影响和损失进行变更。

2019年4月29日,承办律师参与庭审,为陈某某作罪轻辩护,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从案发到庭审及最终判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信息在百度风云榜搜索量达数十万次,在新浪微博阅读数为2.1亿,被告人虚报警情的行为严重消费了社会公众的爱心。

以往对于公众虚报警情的行为,大多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何以陈某某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仅需要向陈某某负责,为其行为是否该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法律分析和专业辩护,而且承办律师亦有责任向社会公众真实还原案件全貌,为陈某某求得公众的理性、客观评价。因此,在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前提下,本案的辩护重点为从陈某某犯罪的诱因、犯罪动机、案发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具体行为等方面按时间发展进行剖析,还原陈某某在案发过程中的悔罪意识和态度;并结合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品行材料,还原其作为全职母亲在“丧偶式婚姻”中承受的痛苦和压力,向法庭和公众解释其犯罪的原因,有利于公众更客观看待本案,也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能尽快融入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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