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陈某等54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陈某等54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等54人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员工,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工资发放则由广东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因出现经营困难,2019年4月起科技公司没有发放所有员工工资。2019年6月10日,45名员工收到科技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另有9名员工留守公司,但公司不同意支付工资,要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后才能支付。

2019年6月11日,54名员工到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芳承办此案。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工作,与员工代表会面,详细了解案情。刘律师了解到,虽然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但实际注资入账仅2600万元,且自成立至欠薪发生的两年时间内,注资资金已全部用于公司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至54名员工集体申请法律援助时,公司账户余额只有十几元。因公司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很多股东不同意再向公司注资,故公司没有款项继续发放工资。此外,公司虽有投资项目,但资金回收时间过长,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收入。公司办公场地是租赁的,虽有知识产权,但也很难变现。

刘律师在准备立案材料时,发现科技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变更股东登记,由原来的自然人股东熊某、王某变更为熊某持股的武汉某科技公司和与熊某、王某无关的太原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某,员工均表示不认识魏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难度。

为维护54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刘律师决定尽快立案,利用周末时间帮助受援人准备好立案所需的申请书、证据材料等。2019年6月17日,刘律师将科技公司、广东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产期工资、孕期工资、哺乳期工资、年底双薪、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700多万元。

立案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于2019年7月19日与9名留守员工达成调解,该9名员工撤诉。刘律师希望借此机会就其余45名受援人的工资等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但经沟通未果。据了解,欠薪事件发生后,科技公司已停止经营,9名留守员工在原股东开办的其他公司工作。2019年8月7日,刘律师查询得知,科技公司再次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由1亿元变更为2562万元。

案件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一天,刘律师通知受援人本人尽量到场,以便争取调解。开庭当日庭审前,双方协商调解事宜。受援人提出,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额可以商谈,但因公司履行能力较低,要求调解款项即时履行。科技公司不同意,表示没有资金立即支付。科技公司提出,如果受援人同意调解,则同意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对于入职半年以上的员工,按本人1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入职半年以下的员工,按本人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是签署调解书后一个月。随后,刘律师与到场受援人现场沟通,建议除“三期”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外,其余员工可以接受公司的调解方案。刘律师向受援人解释了相关利害关系:如劳动者不接受调解,虽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裁决金额,但案件可能经过“一裁二审”,耗时较长;因公司已变更股东和注册资金,现有股东是外地公司,受援人维权存在更大困难。如果案件达成调解,则可缩短维权时间,不用进行可能的二次诉讼;假如公司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受援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刘律师解释,有35名受援人当场同意科技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对于广东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没有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裁决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受援人均同意调解款由科技公司承担。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到场的35名员工,制作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由各方签收,仲裁调解书确认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按35位申请人原工资支付途径支付35位申请人调解款项共计1749155.55元。

剩下的10名受援人,其中7人入职时间较长,要求坚持到底,不同意调解;3名“三期”受援人(其中2名为孕期“准妈妈”)不同意用人单位仅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调解方案,故10名受援人案件正常开庭。庭审中,刘律师详细陈述了“三期”受援人的损失计算依据,并提交了广州市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供仲裁庭参考。

开庭后,刘律师继续与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沟通调解事宜。在沟通过程中,刘律师感觉到科技公司对于支付款项有一定程度的诚意,故建议除两名“准妈妈”外的其他8名受援人接受与已经调解的35名员工相同的调解方案。2019年9月27日,8名受援人经过慎重考虑,同意科技公司的调解方案,与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并签署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确认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按8位申请人原工资支付途径支付8位申请人调解款项共计323311.46元。

2019年10月29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2名“准妈妈”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科技公司支付2名“准妈妈”工作期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离职至开庭日工资、2018年年底双薪等共计371096.26元,2名“准妈妈”受援人对裁决结果满意,科技公司也未对该裁决提出起诉。

案件调解、裁决后,科技公司没有按期支付,但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日期两天后,陆续支付了其中30名工资较低受援人的调解款项。至确定的给付日期20天后,科技公司仍未支付另外15名受援人款项共计1198096.26万元(其中两名孕期准妈妈371096.26元、13名调解案件受援人款项82.7万元)。13名受援人要求申请强制执行(两名孕期准妈妈没有申请网上执行),因科技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为减少受援人异地申请强制执行奔波,刘律师协助受援人于2019年11月16日在网上申请执行立案,同时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原股东熊某、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理由是本案欠薪时段由熊某、王某担任科技公司股东及熊某、王某现仍是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便约束经济能力较好的原股东。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网上审批立案后,科技公司仍未支付调解款项,在向法院邮寄申请执行所需的纸质材料前,受援人再次致电原股东,要求尽快支付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款项,原股东承诺尽快支付。随后,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各项款共计82.7万元,2019年11月21日,科技公司亦向两名孕期准妈妈支付裁决款项371096.26元。至此,本案所有款项均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公司经营困难引起的群体欠薪案。员工申请法律援助时,公司账户没有款项,公司没有不动产,办公场所是租赁的,公司虽拥有知识产权,但该知识产权很难变现,承办律师由此推断公司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加上公司欠薪并解雇员工后,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金,案件裁决胜诉后,仍存在很大的执行风险。基于本案存在的执行风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二次诉讼的诉累,力争使受援人尽早拿到欠薪,其后在网上申请执行立案,并向法院申请将控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最后促使股东通过个人能力偿还了公司债务,圆满解决了一起拖欠群体性劳动者报酬的案件。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