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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兰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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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兰某,男,1983年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某村。2019年4月15日23时许,兰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王家会以南800米密云水库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黑鱼、草鱼、鲫鱼、鲤鱼等水产共计45.1千克,被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巡查时当场查获.经密云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捕捞水库鱼价值人民币1669元。兰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兰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密云区人民法院通知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岩为其辩护。

曹律师通过会见兰某、阅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持异议,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兰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只有小学文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为偷偷电鱼不会触犯刑法,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电捕鱼90千克,数量不大,主观恶性较小。2.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从宽处罚。3.兰某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4.兰某的亲属已代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632元。综上,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生态修复损失,经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非法电捕鱼作业,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造成鱼类性腺生理功能遭受不同程度损伤,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击也会造成鱼类生长畸形、干扰鱼类繁殖,电流所及之处会造成鱼卵和幼鱼严重破坏,还会破坏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其非法捕捞的事实,认定造成损失分别为:黑鱼88.8千克、草鱼16.4千克、鲌鱼8.8千克、鲫鱼45.6千克、鲤鱼20.8千克;造成幼鱼损失量分别为:黑鱼0.995万尾、鲌鱼044万尾、鲫鱼2.052万尾、鲤鱼0.424万尾。根据《北京市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要求和密云水库附近近年来浮游生物构成,应采用直接放流鱼种方式对密云水库水体进行修复。结合实际受损,应放流符合修复方案要求的鲢1602千克和鳙534千克,折合人民币25632元。

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兰某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对水生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10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兰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632元。

【案件点评】

水产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在利用资源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资源的自我修生养息,以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兰某不惜铤而走险,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最终换来了牢狱之灾,还要支付大笔生态修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药、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兰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密云水库作为首都市民的饮用水源地,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法律武器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要呼吁广大群众共同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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