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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何某某工伤保险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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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某从江西老家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打工,受雇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9日13时,何某某在工作时,不慎从电梯井坠落摔伤。经诊断,右内外踝骨骨折,双肺挫伤,双肺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右大腿皮肤撕套挫伤等。至此,何某某腿部已残疾,无法正常行走。

2017年1月19日,定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何某某申请认定工伤,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天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17年6月1日,经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2017)劳鉴第00511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何某某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继续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某某向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指派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作为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何某某及其亲属,认真听取何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首先,用人单位是否为何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其次,何某某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那些项目的补偿;再者,何某某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够获得一次性就医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何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争取何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工伤玖级伤残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九级伤残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六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考虑建筑工程一般都按照建设项目在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因查询权限,承办律师多次查询申请都未得到准许,在本案一审期间,承办律师只能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在顺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及承办律师的努力下,2018年6月27日,组织双方至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互协助办理了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准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且何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上述两笔款项已经确认收到,撤回了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何某某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办律师认为何某某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支持了何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本案妥善解决了何某某工伤赔偿,并让何某某得到了各项补偿。

【案件点评】

关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够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法院判决多有不一。结合本案,顺义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考虑到一次性就医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一揽子解决、补偿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及与之相关的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的制度功能,本案中何某某虽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准并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也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的判决不仅考虑了工伤各项补偿项目设立的初衷,并结合了何某某的实际情况,判决内容合理合法,也入情入理。一起农民工因工致残案件,经法律援助提供代理服务得到了妥善解决,维护了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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