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等35名农民工追讨工资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朱某某等35名农民工受雇于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从事灌装车间、烤酒、保安等工作。公司没有和35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工资以完成工作量计发,多劳多得。到2016年12月,经过一年时间,公司从未向35名农民工支付一分钱工资。公司因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出了意外不幸死亡,出现资金链断裂,35名农民工对未拿到劳动报酬急在心里。2018年1月,农民工们得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更改为肖某,公司还在继续生产,朱某某等人便多次联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支付所欠的工资,但肖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8年8月15日,以朱某某等为代表的35名农民工来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当工作人员向朱某某等人询问是否有结算清单或欠条时,朱某某等人均摇头表示没有,具体欠多少工钱也说不清楚。工作人员建议朱某某等人先找拖欠工资的证明材料,再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9月30日,以朱某某等为代表的农民工来到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朱某某等人属于农民工,且经济比较困难,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易门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李春平为3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朱某某等人的陈述。为了准确掌握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某等35名农民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承办人多次到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该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临时工30多人,拿到了公司拖欠朱某某等人的工资名册。承办人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诉讼当事人多,需确定诉讼代表人。
承办人征得以朱某某为代表的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工资待遇争议纠纷起诉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10月8日为受援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要求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朱某某等35名农民工工资457912.14元。2018年11月14日,仲裁委员会立案。
2018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朱某某等人提供了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统计表》,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认可部分工资,但有部分员工通过购买公司的酒用工资抵扣当时没支付,公司目前无资金,无力支付。本案申请人共有35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共同推选3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公司主张部分员工购买酒的酒款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过仲裁庭审理,确认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457912.14元。
由于双方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由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某某等35名农民工工资457912.14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从事工种不同,拖欠工资数额不等。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既无劳动合同,又无法提供欠薪的证据。这些都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来困难。法律援助承办人不辞辛苦,多次到公司了解情况,通过耐心沟通,收集到有利证据,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打下基础,最终维护了35名农民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