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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英共有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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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英系陈某与冯某所生长女,2018年2月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其三个妹妹陈某明、陈某莉、陈某怡均未成年。2016年6月6日,陈某英父亲陈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陈某家属与事故赔偿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事故赔偿方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被赡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给陈某家属并已全额赔偿完毕。陈某英母亲冯某在花费完丧葬费3万元、给付了陈某母亲易某7万元后,将剩余42万元据为己有。2017年7月,冯某改嫁再婚,并将42万元赔偿金和家中财产全部带走,没有给当时未成年的陈某英和三个年幼的妹妹留下任何抚养费,也未对陈某英和三个妹妹尽到任何抚养义务。陈某英和三个妹妹只能和奶奶易某相依为命,一家五口仅靠奶奶微薄的养老金艰难度日。陈某英多次向母亲冯某索要生活费,但冯某均不予理睬,对四个女儿不闻不问。

陈某英多次追索抚养费无果。经他人指引,陈某英和奶奶易某于2017年10月27日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陈某英系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且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受理了陈某英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莲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详细了解了该案案情,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诉求,仔细核算了生活所需的抚养费及应得赔偿金份额,收集整理了各项证据材料,查阅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阐述解答了有关法律问题,并告知受援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问题。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书后,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故于2018年12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作为原告陈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证据,阐述了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某返还原告因父亲死亡所得的抚养费6675元、死亡赔偿金69315元,合计75990元。

对此,被告冯某辩称:其虽再婚,但一直都照顾四个孩子,也支付过生活费;赔偿金余款42万元系用于四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开支,目前存折上只剩余33万元;原告现已成年,其愿意支付给原告所属部分赔偿金,但以后原告的生活费自理,且因二女儿身患残疾,以后的生活需更多花销,故赔偿金应多分配给二女儿,不能按照原告要求的数额分配。

综合庭审情况及有关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对于被告辩解其曾给付过原告生活费这一说法,法院认为,被告给付的部分生活费应视为其对原告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在原告所获赔偿款中的抚养费内扣除。被告称交通事故赔偿款目前只剩余存折上的33万元,并提供了卡折对账单为证。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存折账号与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方支付赔偿款的账户不一致,且对账流水显示33万余元的交易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与获赔时间不符。故对被告所述的赔偿款目前只剩余存折上33万元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陈某英因其父亲陈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合法有据,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告成年前,属于其的赔偿款由其母亲代为保管,现原告已成年,要求自行保管属于自己的赔偿款份额,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第一,抚养费按照2016年广西农村人均支出6675元的标准计算为6675元。 第二,其他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2万元赔偿款中,丧葬费3万元、陈某母亲易某的赡养费7万元、陈某英的抚养费6675元、陈某明的抚养费10012.5元、陈某莉的抚养费16687.5元、陈某怡的抚养费40050元,共计173425元,除去以上费用,剩余346575元。陈某的配偶冯某与陈某的女儿陈某英、陈某明、陈某莉、陈某怡都是同一顺序的近亲属,故五人对陈某死亡所获赔的精神抚慰金均享有权利,同一顺序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视为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利益,以及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和实际生活经济依赖程度为原则。被告冯某已再婚,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有经济来源。陈某明、陈某莉、陈某怡均为未成年人,且陈某明有听力及言语双重残疾,姐妹四人均为在校学生,四人对父亲陈某的实际生活经济依赖程度远强于被告冯某,故死亡赔偿金应多分配给原告姐妹四人。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剩余赔偿款346575元的分配如下:原告陈某英5万元,陈某明8万元,陈某莉7万元,陈某怡10万元,被告冯某46575元。综上所述,被告冯某应支付属于原告所得的赔偿款共计56675元。

2018年12月26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冯某返还原告陈某英因陈某死亡所获得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675元。

【案件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家属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对死者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赔偿的生活费,其权利人特定,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人不得侵占。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予其近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故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付。赔偿权利人不是死者,而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其他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死亡赔偿金一般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分割时,应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利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远近、感情亲疏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一般可参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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