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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八旬老汉追讨退休费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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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某系汶上县军屯乡辖下原军屯乡农具厂职工,于1989年5月15日退休,1998年10月该农具厂进行企业改制,企业对在职职工进行接管,但当时李某某已退休多年,因乡镇企业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汶上县劳动局不予接受,对已退休的工人不予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因受援人退休时,尚未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退休待遇无法落实。自1999年以来,此类退休老职工多次越级集体上访,反映退休工资无着落,生活困难问题。 为解决该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于2003年、2007年、2009年下发文件,明确退休生活费由军屯乡人民政府发放,并根据政策变动逐步调整提高。从87元、140元、230元、480元、590元,逐年提高,但自2015年1月以来,军屯乡人民政府并未依照相关文件精神为李某某调整提高生活费,引发纠纷,继而形成诉讼。 受援人李某某1938年1月12日出生,年近八旬,老伴去世,儿子肢体严重伤残,二级残疾,父子二人相依为命,除了李某某的退休生活费之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三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某某在多次上访未果的情况下,无奈于2016年4月19日自己起草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军屯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为李某某发放退休工资。2016年7月20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李某某发觉以自己的能力很难应付诉讼,又担心汶上本地律师不敢与政府对抗,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来到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忙。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指派给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罗海良律师,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罗海良律师找来擅长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程波律师协助办理此案,经过阅卷、接待当事人,仔细研讨决定二审增加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请求补发、调整生活费。 庭审中,双方围绕军屯乡人民政府是否应当自2015年1月起为李某某补发生活费,若应当补发,依据及标准是什么展开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认为,军屯乡人民政府应当为李某某发放生活费,自2015年1月起,每月应当增发256元。李某某等人退休时,尚未施行养老金保险制度,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于2003年下发汶政办发[2003]72号《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乡镇农具厂退休固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7年下发汶政办发[2007]49号《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乡镇农具厂老固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9年下发汶政办发[2009]94号《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乡镇农具厂老固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乡镇农具厂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退休的固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及提高所需资金,由乡镇财政列支,故军屯乡人民政府有责任为李某某发放及提高生活费。 依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人社发[2015]25号文件及鲁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汶政办发[2009]94号文件,汶上县社保局2015年7月29日给汶上县信访局出具的告知函,军屯乡人民政府应当自2015年1月起,每月为李某某增发生活费256元,而军屯乡人民政府直至2016年5月,即在李某某第一次行政诉讼后才为李某某每月增发生活费200元,尚欠发4456元。军屯乡人民政府认为,发放及提高生活费应当以乡财政允许为前提,且关于生活费调整时间政府文件无具体要求,乡政府已经履行了为李某某发放和增加发放职责,现李某某已经实际领取每月1569.72元生活费。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做出(2016)鲁08行终34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结果律师已预料到,李某某自己起诉,因不懂法律,列错诉讼请求,二审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因为增加的诉讼主张不属于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所以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因为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乡镇农具厂老固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94号)中,对于辖区内乡镇政府应当参照汶上县乡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工资的平均标准,相应提高符合条件的乡镇农具厂固定职工的生活费有明确的记载,所以承办律师二审新增诉讼请求,希望军屯乡人民政府能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解决李某某要求补发、调整生活费的请求,以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节约社会和司法资源。 

八旬老人自己单兵作战,败诉,请求律师协助,再败诉。面对二审结果,李某某深深的陷入绝望之中,看着老人无助落魄的眼神,罗海良律师和程波律师决定调整诉讼策略,再次重新提起诉讼,请求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应当提高的生活费,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做出(2016)鲁0830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第三次诉讼,依然是败诉。

一而再,再而三的接连败诉,带给老人是难以言说的苦闷。老人说不再上诉了,年龄大,实在跑不动了,身心俱疲。为了给老人一个说法,罗海良和程波律师自费驱车赶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并代为交纳上诉费,提起上诉,使案件第四次进入法庭审理。 2017年7月3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鲁08行终18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行初10号行政判决,并判决军屯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为上诉人李某某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应当提高的生活费3000元(200元/月×15个月)。历经四次审理判决,其中三次败诉,耗时一年半之久,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拿到二审最终的胜诉判决,倔强的老人,双眼布满泪花,紧紧握住两位律师的手久久不分开,历经千辛,争取来的不仅仅是应得的金钱,还有老人的尊严。历经艰辛终于告倒了政府,打赢了官司,也打开了多年的心结。现李某某每月领取1569.72元生活费,基本上能够满足父子二人的生活所需,生活费以后随着政策的变动再逐步提高。罗海良和程波两位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仅去汶上县人民法院就驱车五次:立案、缴费、开庭、拿判决、上诉,全部自费,复印、打印费以及通信费甚至是上诉费也均由罗海良和程波律师负担,将受援人李某某的损失降到最小,因其年迈,唯一亲人肢体高度残疾,行动不便,除了开庭几乎所有的诉讼活动均由两位律师代理完成,免去了老人的奔波之苦。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例,行政诉讼案件在社会现实中相对民事诉讼案件较少且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难度大。本案援助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通过法律的手段,成功化解了一个多年未决,历史遗留的上访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许,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在扶危济困,追求公平正义中的真正价值。

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维权很难,年老体弱,无法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且一般文化程度较低,甚至是文盲,还有不少人常年上访,性格偏执,导致与其沟通异常困难。援助律师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耐心做好思想疏通工作,引导他们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相信法律,勇于提出自己的诉求,同时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走合法的维权途径,合理的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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