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丰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丰某某现年7岁,家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官渡村。2017年7月26日上午9点左右,丰某某在金龙乡官渡村农贸市场玩耍时,被李某某饲养的一只大型牧羊犬咬伤面颈部。经群众施救后,丰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后,丰某某被立即注射破伤风抗病毒素和狂犬疫苗并清创冲洗伤口,并于5天后在全麻下进行面颈部清创缝合手术。住院10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857.95元。丰某某住院期间,李某某家人来医院看望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丰某某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到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某某都推脱咬伤丰某某的牧羊犬并非自己所饲养,不愿意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丰某某的父亲刚刚刑满释放,母亲务农,家庭十分困难,难以支持年幼的丰某某所需的治疗费用。
无奈之下,丰某某的父母带着她来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女儿丰某某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中心主任叶惠律师、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琴共同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首先和丰某某监护人会见,认真听取丰某某监护人对本案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法律援助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一是需举证证明该咬人犬只的饲养主人,即明确本案被告;二是要明确丰某某伤残情况,能使丰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承办律师查阅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 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首先要找到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确本案被告。虽然案发后,李某某的家人曾到医院关心过丰某某的伤情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李某某狡辩自己从未养过大型犬只,丰某某受伤与自己毫无关系。为查明案件真相,承办人前往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金龙派出所调取被告李某某的户籍信息以及丰某某受伤当天的报警记录。根据报警记录显示,报警人称该咬人犬只系李某某家饲养。但仅靠该报案人所述情况难以全面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承办人和丰某某的监护人多次来到事发农贸市场走访寻找目击证人,希望证人能从客观事实出发,还原案件真相,帮助受害的丰某某讨回公道。通过承办人的不断努力,终于找到案发时帮助丰某某打退该牧羊犬的商贩和曾经被该牧羊犬咬伤其家禽的商贩愿意提供证言,帮助丰某某维权。承办人收集的书证、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系李某某所饲养的牧羊犬咬伤丰某某的案件事实。
由于丰某某被狗咬的伤情主要在头面部,经治疗后伤口已经愈合,但留下了大面积的疤痕,该疤痕是否构成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因此,承办人带着丰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丰某某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必要的整形费用是否符合续医费范围。因丰某某被狗咬伤,其伤口全部在发际线以内,不构成伤残等级也无法认定必要的整形费用。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计算相关赔偿费用,完成立案手续。2018年3月12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李某某否认自己饲养该牧羊犬,更否认自己的狗咬伤丰某某。承办人依据调取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前往医院的照片等证据有力驳斥了李某某的狡辩,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本案中,李某某所饲养的犬只体高已经超过35厘米,且李某某未对该犬只进行栓(套),放任该犬只到公共场合,造成了丰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赔偿丰某某因其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庭审后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法官一起向被告李某某就饲养犬只伤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普法宣传。调解中,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据理力争,李某某终于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丰某某家属与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李某某承诺十日内支付丰某某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合计11313.95元。
【案件点评】
该案系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涉案的受害者系未成年人。在办案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专业服务让受援人及其父母都感到非常满意。本案的矛盾纠纷得到有力化解,在该乡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让周围的老百姓更加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让饲养动物的主人知晓了法律的权威。该案的成功办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