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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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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6日20时2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沿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某路段行驶时,因避让行人措施不当,驶入非机动车车道,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当日,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过一年的住院治疗,李某某转院进行康复治疗。但直到2010年6月,李某某的康复没有明显好转。在支付了医疗费后,陈某某拒绝支付李某某后续康复需要的医疗费。李某某家人为此借外债数十万元,后续医疗费无力继续负担。2010年7月,李某某的家人来到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李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因病致贫,经济条件困难,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主任杨平湖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介入该案后,首先调查到该事故出租车为A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毛某某系该车的承包人,陈某某系该车的实际营运人,并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应将A汽车出租公司、B保险公司与毛某某、陈某某列为共同被告;鉴于李某某需要长期康复的实际需要,主张后续康复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万元(暂按20年计算);鉴于李某某一级伤残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结合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承办律师提出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30.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诉讼,剔除其他不合理费用,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152.9万元。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人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遗留的疾病一直进行康复治疗,并需要人长期护理。两年后,为了主张康复治疗费用,李某某的家人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接收申请后,认为需要证明该后续医疗费是否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代李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后引发的继发性癫痫,与此次外伤存在关联性,抗癫痫治疗属于必需的后续医疗措施,其医疗费用属合理。根据该鉴定意见,法院判决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某某后续医疗费等费用5.9万余元。

为了主张后续医疗费,李某某的家人平均每两年申请一次法律援助,其主张每次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至2019年3月22日,李某某的家人第5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共承办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5件,为其追讨损失183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受理时,恰逢侵权责任法施行。该法的诸多条款为李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更清晰有利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为受援人争取了更多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后续四次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李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后续治疗与之前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治疗措施是否合理。为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建议李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后引发的继发性癫痫,与外伤存在关联性,抗癫痫治疗属于必需的后续医疗措施,其医疗费用属合理。根据该鉴定意见,李某某的四次后续医疗费主张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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