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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刘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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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底,刘某受雇主龙某某之邀来到武汉与他一起做事,龙某某口头承诺每个月支付刘某2000元工资,另外每天再给20元“烟钱”并包吃包住。自2017年5月底至6月6日,龙某某支付刘某费用共计约100余元。

龙某某从药店买来六味地黄丸揉成小丸子,并将小丸子命名为“排毒丹”,同时买来灵芝草、灵芝、当归、党参等中药材,与粮食酒泡在一起称之为“药酒”,并且准备了多套苗族衣服,制作了宣传假药酒的广告单。而刘某在龙某某安排下穿上苗族衣服假装在已经设置好的摊位附近发放广告单,并将对广告感兴趣的人带到龙某某摊位前,售卖药丸药酒,所卖药丸10元至50元一颗,药酒10元至50元一瓶。

2017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刘某和龙某某等人在武昌区某菜市场附近摆摊,其中刘某和其他人负责发放广告单,进行宣传,被害人唐某被引诱至龙某某摊位前,龙某某以治病为由售卖药丸药酒,骗取唐某人民币8500元整。

随后龙某某一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人员了解到刘某系未成年人,幼时父母离异,其与姐姐跟随祖父母住在老家,系留守儿童,初中肄业后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直至2017年6月加入了龙某某的诈骗团伙。因无法联系到刘某法定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辩护律师通知函,请法援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黄云律师作为刘某的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了解案情、查阅卷宗,并迅速会见刘某。因刘某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对自身所犯之罪未有清晰的认识,援助律师便认真仔细地告知了刘某本案的性质,同时也告知刘某如果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那么就可能减轻处罚。当援助律师询问刘某是否愿意对被害人唐某做出赔偿时,刘某当即表示愿意,但自身确实能力有限,需要父母帮助筹钱。会见结束后,援助律师马上和刘某姐姐取得联系,告知其刘某的现状,并告知需通知其父母对被害人唐某作出赔偿以争取谅解。其姐姐和父母同意了援助律师的建议,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及时筹到钱,后援助律师又多番通过电话与其家人沟通,刘某家人终于凑齐了赔偿款。

筹得款项后,本案检察官联系到了被害人唐某,在检察官的沟通下,唐某也接受了刘某等人的赔偿,并对刘某等人出具了谅解书。本案检察官认真负责,向援助律师说明可以对刘某附条件不起诉,但需了解未成年人家长是否能教育和监督好自己的孩子,故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由未成年人家长亲自到检察院接收。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又与刘某父母多次进行沟通,告知家长不亲自到检察院的严重后果。最终,刘某父亲同意从贵州到武汉接刘某回家并履行好自己的教育和监督职责。

本案中,援助律师在会见刘某及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后,从罪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结合刘某本人的实际情况与案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刘某系未成年人,其行为是在龙某某的指示下完成辅助工作,主观恶性小、为从犯。2.刘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所得赃款少,情节轻微。3.刘某为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对于社会的复杂性缺少认识,对违法行为没有很强的辨识能力,对自己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知,直至被刑拘才知自己涉嫌违法犯罪。5.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0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中,唐某的全部损失已由刘某等人赔偿,且唐某已出具谅解书,刘某可以从轻处罚。6.根据前述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项: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给刘某一个改过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请求检察院充分考虑刘某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形。

最终律师的意见被全部采纳,检察院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该案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援助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获知受援人刘某有很大的机会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后积极促成受援人刘某父母从老家赶到武汉接收刘某,最终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有效避免了受援人刘某年纪轻轻就背负犯罪记录踏入社会,有利于其日后改过自新,奋发向上。

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社会阅历浅、是非观念模糊,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甚至进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家长不要让未成年子女脱离监管,要随时观察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家庭应与学校、社会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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