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债务人暨抵押人李某某(即甲方)因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某银行某某支行(即乙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在债务核实过程中了解到抵押人李某某与银行有协商变卖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偿还债务的意向,遂向双方提出“售房款通过公证提存进行抵押中过户”的方案。但是,因抵押人对于市场房价等因素的考虑,“售房还贷”意愿存在一定的反复,担心抵押物出售价格能否在偿还欠款本息后是否仍有部分余额保障自己的生活。银行希望快速解决不良贷款,完成清收考核指标。而意向购买人希望快速、定向购得目标房产,且保障其购房款的资金安全。直至执行证书出具,抵押人明确其“售房还贷”意愿后,方才由公证员协调启动“售房款通过公证提存进行抵押中过户”方案。
因该方案没有先例,公证员在方案启动前后发现面临了以下问题:
1.抵押人因身体原因,不宜外出,需委托他人代办交易流程。如何选定值得信任的受托人?
2.抵押人希望在贷款结清后还能有余额保障一段时间的生活起居,因此需要快速的完成整个交易模式,避免贷款逾期利息的增加。那么需要在尽快选定意向购房人的同时,与购房人和银行尽快沟通“售房款通过公证提存进行抵押中过户”方案。
3.银行没有操作过“售房款进行提存公证后,出具同意抵押中过户文件”的业务。没有该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和指导性文件。公证员需要同时跟支行业务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沟通该业务模式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公证员根据以上情况,在内外部进行多次充分沟通后,达成具体操作方案:
1.该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0万元,考虑利息等费用的增加,抵押人最终确定房屋的出售价格定为不低于(即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20万元。
2.公证员负责对房屋买卖合同等交易文件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由公证处推荐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抵押人代办交易流程。提供服务与把控风险并行。抵押人签署对应的委托合同和委托书,确定各项权利义务。
3.220万元足以覆盖一定期间的贷款本息,银行基本同意了上述提存方案;公证员起草提存协议交由银行风险部门审查后,双方考虑到银行对于提存账户资金安全性的担忧,在基础性提存协议上增设“保证金账户”并确定其性质。
4.因银行此前没有该业务模式的标准化流程,最终由支行以个案呈批件形式上报审批后执行。
在具体操作流程确定的同时,经过各方共同的努力,第三人温某某(即丙方)信任公证处的提存方式,意愿购买该目标房产。最终以银行不丧失目标房产抵押权的前提下,以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将其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随即在提存款用于结清贷款本息人民币XXX万元,代办还款手续和银行注销该房产的抵押权后,温某某顺利领取到完整的产权证。最后,剩余提存款人民币XX万元,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抵押人。
整个交易过程中,针对抵押权人、抵押人、购买人所需履行的解除抵押权、履行不动产转移手续、支付购房款等环节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权利人具有的不同风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全流程嵌入的方式保障了交易的顺利完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乙方: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营业场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负责人:吴某某
丙方:温某某
申请事项:提存协议
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甲方李某某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欠乙方贷款;甲方李某某以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房产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下称目标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李某某现已无力偿还贷款,自愿变卖目标房产,清偿所欠债务,避免扩大经济损失;甲方愿意以人民币XXX万元整(¥XXX)的价格,将目标房产出售给丙方;甲方、丙方同意将该人民币XXX万元整(¥XX)购房款以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乙方同意在人民币XXX万元整(¥XX)购房款项办理公证提存后,且乙方不丧失目标房产抵押权的情形下,以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将目标房产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现各方就上述购房款项提存及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等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提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丙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含本日)将人民币XXX万元整(¥XXX)(下称提存款)提存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由公证处直接将提存款转入在乙方处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述提存款转账至上述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且公证处出具该笔提存公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配合将目标房产以附带乙方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只要“目标房产以附带乙方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条件达成,乙方即有权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中“甲方李某某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所欠乙方的债务本息、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当日乙方确定的金额为准)”,由公证处将乙方申请领取的金额(该金额由乙方出具书面文件)转账至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转账完成,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贷款债务清偿完毕。“乙方领取提存款条件”达成,且乙方已领取相应的款项后,由甲方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中的剩余部分款项。乙方领取相应款项后,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注销目标房产的抵押权登记。目标房产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后,在符合目标房产权属证书领取条件时,由丙方自行向目标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权属证书。如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月内,协议第XX条“乙方领取提存款条件”无法达成,全部提存款由丙方向公证处申请取回。
为此甲乙丙三方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向甲乙丙三方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
经查,依据《提存协议》的约定,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丙方已将人民币XXX万元(¥XX)全部汇入本处指定的提存账户,该款项又于XXXX年XX月XX日转账至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户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保证金账户,账号:XXXX,开户行: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一、丙方温某某根据《提存协议》第XX条的约定,至XXXX年XX月XX日已将提存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XX)提交于本处,上述款项又于XXXX年XX月XX日转账至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协议书(见附件)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王某的签字,“温某某”的签字及右手大拇指指印,“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公章均属实。
附件: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提存协议》原件X份(共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