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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吴某恢复母女关系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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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卓某、吴某来到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以下简称学园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用于台湾探亲。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通行证、户口簿、户籍謄本、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吴某是台湾籍,卓某是莆田籍。某年吴某因家庭原因将刚出生三天的二女儿卓某送人,现卓某、吴某已相认,想恢复母女关系去台湾探亲。学园公证处委托鉴定机构为二人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吴某是卓某的生物学母亲。虽为亲生,但因卓某已与养父母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不能办理吴某与卓某的母女关系公证。经公证员告知后申请人卓某的养父母卓某某、何某来到学园公证处申请发表声明解除和卓某的收养关系,因当时收养卓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卓某某、何某某并未办理收养手续,现被收养人卓某已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学园公证处审核了该四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经过核实为其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声明书公证,并为卓某、吴某办理了恢复母女关系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卓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何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卓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卓某某、何某、卓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声明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卓某某、何某、卓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住址:中国台湾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卓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吴某、卓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恢复母女关系声明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吴某、卓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住址:中国台湾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关系人:卓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吴某是卓某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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