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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淘宝网店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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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省青州市某街道某村村民尹某某与丈夫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以李某某的名义实名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创建了店铺,此后,夫妻俩精心经营着这个网店,两个女儿也时常回来帮忙,店铺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生意非常红火。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李某某突发急病去世。尹某某希望能够继续经营这家网店,然而根据淘宝网的要求,店主要实名刷脸认证后才能继续经营。经与淘宝网客服联系后,淘宝网客服说要求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于是,当事人找到我们,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过去,我们一直以为,网络上的东西都是虚拟的,尤其是网店这种东西,虚拟财产,不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可以继承的财产之列,我们可以一推了之。可是现在,我们不是正在提倡创新服务吗?当事人有需求,我们为什么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呢?我们当即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经参考网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向淘宝网客服咨询,并向年轻的同志学习网络知识,同时与其他公证员探讨、研究。在得到处领导的肯定与支持的情况下,很快达成共识:以前,按照淘宝网的规则,淘宝店铺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转让,而且支付宝捆绑了认证人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实名认证只能进行一次,不能更改。现在淘宝新规已经支持网店过户,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受理淘宝网店的继承申请。

况且,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同于房产、存款、股权等传统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属于可转移之财产权利,应当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网店同样是店主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一样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收益。因此网店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其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淘宝网店的继承在公证行业尚属比较新颖的问题,淘宝网店的继承实际上包括实体财物的继承、店铺经营权的继承、虚拟账户登录权的继承和账户使用权的继承。我国法律目前对虚拟财产的定性还是没有成文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虚拟财产的继承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淘宝网客服介绍说,网店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有判决书或公证书都可以办理过户,否则,过期就要关闭。

经过再三与淘宝网客服沟通,并与当事人反复交流,我们决定按照继承公证程序办理,继承标的为:李某某生前创建的淘宝店铺项下权益。确定了继承标的,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当事人认可的淘宝网客服的要求,继承公证书和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一起很快交到当事人手中。不久,淘宝网客服打来电话核实上述公证书的真伪,正巧承办公证员接的电话,询问了一下公证书是否符合淘宝网的要求,回答是“你们办的很好,说的很明白,我们很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 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址:山东省青州市XX村。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山东省青州市XXX镇XX村。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尹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各一份。

二、青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出具的姓名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XXXXXXXX)的《注销证明》一份。

三、注册人姓名为李某某的支付宝商户版“我的支付宝”目录下“我的账户”页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

四、青州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村村民李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一份。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山东省青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了淘宝账号:XXX青州店,并于XXXX年XX月XX日创建店铺,店铺名称XXXX韩国代购,店铺ID号:XXXXXXX,店铺地址:XXXXXXXXXXX,绑定的支付宝账号:XXXXXXXX,目前店铺信用等级为三钻。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尹某某未对上述淘宝店铺项下权益进行夫妻约定,该淘宝店铺项下权益系李某某与其配偶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父亲李父、母亲钟某某、配偶尹某某、长女李某A、次女李某B,其中,李某某的父亲李父先于其死亡。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继承人钟某某、尹某某、长女李某A、次女李某B均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因继承人地位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尹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淘宝店铺项下权益中属于李某某的遗产,钟某某、长女李某A、次女李某B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亲自在本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李某某名下淘宝店铺项下权益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一半为尹某某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亲李父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母亲钟某某、长女李某A、次女李某B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淘宝店铺项下权益中属于李某某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尹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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