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保护失能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女士向公证处咨询,自己的丈夫王某半年前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中指定刘女士为丈夫王某的监护人。而刘女士近日被诊断患有糖尿病,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刘女士和丈夫的独生子一年前过世,儿子生前未婚、无子女。刘女士担心自己一旦病情加重,自己都无法照顾自己,又由谁来照顾自己瘫痪多年的老伴呢,于是想通过公证的方式,指定自己的侄子刘某某在自己没有能力照顾丈夫王某的时候来做王某的监护人。公证员问及刘女士为何选择由自己的侄子刘某某来担任丈夫的监护人时,刘女士说,自己的丈夫已经八十多岁,父母早已去世,两个人现在都在养老院生活,丈夫在家中排行最小,上面的两个姐姐早就去世,没有来往密切的亲属了,而刘女士在家中排行老大,下面有三个弟弟三个妹妹,大弟弟已经去世,健在的弟弟妹妹大都居住在外地,刘某某是自己已故的弟弟的儿子,平日里就一直很照顾刘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女士对这个侄子也很信任,所以想让他来当丈夫的监护人。
以往公证处受理意定监护类公证,都是申请人为自己指定监护人,或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为自己负有监护义务的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碰到。公证员了解到刘女士的真实想法后,认为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完全可以参照父母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为其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了防止一旦刘女士先于其配偶死亡,意定监护协议无法顺利执行,公证员建议刘女士再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将自己丈夫的监护权也指定给自己的侄子刘某某,这样,如果刘女士先于其丈夫死亡,丈夫的监护权也可以由刘女士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刘女士听后表示公证员考虑的非常周到,同意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和遗嘱公证。公证员随后又询问刘女士,有没有想过为自己再指定一个监护人,因为通过和刘女士的交谈,公证员发现刘女士一旦失能,自己的生活起居医疗救治也需要有监护人来负责,老人光担心自己的丈夫了,并没有考虑自己的情况,刘女士听后也觉得应当为自己的将来早做打算,表示要回去和自己的侄子商量一下,看看他是否同意做自己和丈夫两个人的监护人。
老人与自己的侄子协商后,二人共同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刘女士的侄子跟公证员表示,同意担任也有能力担任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刘女士为了表示对侄子的感谢,特意在遗嘱中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也留给了侄子,作为对侄子辛苦付出的感谢。公证员帮助刘女士代书了委托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以及遗嘱书,审查了老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法院出具的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刘女士为其监护人的判决书后,为老人出具了意定监护协议、委托监护协议以及遗嘱公证,了却了老人的心愿。
针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指定监护人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上述案例有以下几个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本案例中,申请人来申请办理公证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为自己指定监护人,而是作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丈夫的监护人,想要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他人担任自己丈夫的监护人,此种情况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实情况中,一些父母前来咨询为自己患有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法律对此类意定监护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而《民法总则》中规定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类意定监护协议同样是为了保护上述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也是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法途径。所以,办理此类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2、在办理本案例中刘女士指定其侄子作为丈夫王某的监护人的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委托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应为刘女士及其侄子刘某某,被监护人王某应当列为协议第三人;第二,受托人除了有权利向法院申请确认委托人刘女士的行为能力,还应当有权利确认王某的行为能力,如刘女士或王某二人任何一方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即终止;第三,如王某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又与他人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3、刘女士在办理遗嘱公证处理名下财产时,公证员应当告知其《继承法》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刘女士起初在订立遗嘱时曾考虑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留给侄子一人所有,但在公证员告知其特留份规定后,又修改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如果自己先于丈夫死亡,则财产由其丈夫继承,并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其侄子代为管理,财产只能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救治;如自己后于丈夫死亡,则遗产留给侄子一人所有。公证员在办理此类遗嘱公证时,一定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做好必要的告知,以免日后遗嘱在执行时出现障碍。
4、对于此类型的遗嘱公证,公证员应当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附生效条件,以免遗嘱受益人为分得更多的遗产做出放弃必要的医疗救治等侵害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于意定监护类公证业务,出具公证书只是公证服务的开始,公证员应当做好案件登记并应当定期回访公证申请人,及时掌握委托方的生活情况以及身体状况,以便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后续执行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意定监护协议中受托方顺利执行意定监护协议,同时更好地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意定监护协议
协议人:
甲方(委托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市XX区XX街XX号XX养老公寓,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XXX。
乙方(受托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市XX区XX大街XX小区X栋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XXX。
甲方现神志清楚,就委任监护事宜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监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任监护目的
为防止甲方因发生昏迷、认知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甲方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和照料自己时,甲方委任的乙方能够按照本协议,保障甲方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1、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若甲方出现
(1)丧失交流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或
(2)精神障碍,或
(3)患痴呆等认知障碍症,或
(4)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照料自己,并且
2、甲方
(1)经哈尔滨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诊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2)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
3、甲方委任的乙方根据本协议执行监护事务。
第三条、监护人的选择
1、甲方愿意在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委任乙方作为监护人。
2、如乙方(监护人)
(1)先于甲方死亡,或
(2)不能或不愿担任监护人,或
(3)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或
(4)在完成本协议中监护事务之前死亡,
甲乙双方的委任监护关系终止。
第四条、甲方的监护职责及事务
1、向XXX市三级甲等医院提出诊断申请或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领取诊断书或鉴定报告。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监护人资格公证或特定用途监护公证。
4、负责甲方的生活起居,决定居住场所、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
5、负责甲方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救治医院、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类型、医治费用支出、办理出入医院手续、领取病例诊断资料等。
6、经XXX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医治或无需住院治疗或继续医治不能完全恢复甲方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决定终止治疗或终止住院治疗或采取安宁舒缓治疗。
7、为维护甲方利益,管理和保护甲方的个人财产。
8、在甲方死亡后,办理和领取甲方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9、为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协助将执行款存入甲方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内等。
第五条、监护费用支出
1、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甲方的生活、医疗、康复、债务、诉讼、管理财产、丧葬等所发生的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
第六条、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乙方:
1、不能以甲方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2、不能改变甲方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3、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做出赠与;
4、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借款;
5、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监护人依据甲方的生效公证遗嘱取得的除外;
6、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不得违反甲方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署后成立,自
(1)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和
(2)乙方书面声明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办理公证后生效,直至甲方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3)监护人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1、2、3款职责时,不受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条款约束。
2、终止
(1)甲方有权以声明公证形式撤销本委任监护授权的,或
(2)乙方以声明公证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或
(3)甲方死亡,或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
(4)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其他人作为甲方的监护人的。
甲方撤销或者乙方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文书需送达对方。
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监护人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2、本协议经公证后,公证处将委任授权信息登记在公证信息平台上并示于请求查询之第三人,此不为对甲方权利之侵犯。
甲方:
乙方:
二O一八年 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8)黑X证XX字第XXXX号
协议人:
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协议当事人于二О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协议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刘某、刘某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人对协议书内容及各协议人的签名、指印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刘某某于二О一八年X月XX日签订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书上刘某、刘某某的签名、指印(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О一八年十月八日
委托监护协议
协议人:
甲方(委托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市XX区XX街XX号XX养老公寓,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XXX。
乙方(受托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市XX区XX大街XX小区X栋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XXX。
被监护人: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市X区X街X号X养老公寓,公民身份号码:XXX。
甲方刘某与被监护人王某现为夫妻关系,依据XXX市X区人民法院(201X)黑X民特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于201X年X月X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刘某被指定为王某的监护人。
甲方现神志清楚,就被监护人王某的监护事宜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监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任监护目的
为防止甲方因发生昏迷、认知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王某监护人时,甲方委任的乙方能够按照本协议,保障王某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第二条、委任监护的条件
1、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若甲方出现
(1)丧失交流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或
(2)精神障碍,或
(3)患痴呆等认知障碍症,或
(4)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确行使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并且
2、甲方
(1)经XXX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诊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2)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并且
3、在上述条件达成,王某需要监护人监护时,甲方委任的乙方根据本协议执行监护事务。
第三条、监护人的选择
1、甲方愿意在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委任乙方作为王某的监护人。
2、如乙方(监护人)
(1)先于甲方死亡,或
(2)不能或不愿担任监护人,或
(3)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或
(4)在完成本协议中监护事务之前死亡,
甲乙双方的委任监护关系终止。
第四条、甲方的监护职责及事务
1、向XXX市三级甲等医院提出诊断申请或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领取诊断书或鉴定报告。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甲方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确认王某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3、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监护人资格公证或特定用途监护公证。
4、负责王某的生活起居,决定居住场所、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
5、负责王某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救治医院、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类型、医治费用支出、办理出入医院手续、领取病例诊断资料等。
6、经XXX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医治或无需住院治疗或继续医治不能完全恢复王某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决定终止治疗或终止住院治疗或采取安宁舒缓治疗。
7、为维护王某利益,管理和保护王某的个人财产。
8、在王某死亡后,办理和领取王某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9、为维护王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协助将执行款存入王某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内等。
第五条、监护费用支出
1、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王某的生活、医疗、康复、债务、诉讼、管理财产、丧葬等所发生的费用从王某及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
第六条、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乙方:
1、不能以王某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2、不能改变王某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3、不能以王某的名义做出赠与;
4、不能导致王某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不能以王某的名义借款;
5、不能导致王某的财产成为乙方所有的财产,乙方依据生效遗嘱或经法院判决取得的除外;
6、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不得违反王某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署后成立,自
(1)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和
(2)乙方书面声明愿意担任王某监护人并办理公证后生效,直至王某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3)监护人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1、2、3款职责时,不受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条款约束。
2、终止
(1)甲方有权以声明公证形式撤销本委任监护授权的,或
(2)乙方以声明公证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或
(3)王某死亡,或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
(4)王某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经法院宣告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
(5)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其他人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的。
甲方撤销或者乙方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文书需送达对方。
王某死亡后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监护人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王某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委托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王某如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又与他人达成意定监护协议,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2、本协议经公证后,公证处将委任授权信息登记在公证信息平台上并示于请求查询之第三人,此不为对甲方及王某权利之侵犯。
甲方:
乙方:
二O一八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8)黑X证XX字第XXXX号
协议人:
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
协议当事人于二О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协议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刘某、刘某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事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人对协议书内容及各协议人的签名、指印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刘某某于二О一八年X月XX日签订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书上刘某、刘某某的签名、指印(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О一八年十月八日
遗 嘱 书
立遗嘱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遗嘱内容:
我本人神智清楚,能够正常表达本人真实意愿。为订立遗嘱,我确认如下事实:
1、婚姻状况:初婚配偶王某,于XXXX年X月登记结婚。依据X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于XXXX年X月X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被指定为王某的监护人。
2、子女情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年XX月X日死亡,其生前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
3、父母及兄弟姐妹情况:父亲XX、母亲XX,均已经死亡,我没有养父母、继父母。我有三个弟弟、三个妹妹,除大弟弟以外均健在。
为了保障我的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避免家人因遗产继承等问题发生争执,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订立如下遗嘱:
一、在我死亡后,如王某尚未恢复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监护,我委任我的侄子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履行对王某的监护人职责。
二、如我先于王某死亡,依法属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证券、基金、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依法属于我的份额)由王某继承,并由王某的监护人代为办理遗嘱继承相关公证,代为管理、支取,支取的款项只能用于王某的生活照顾及医疗救治。
三、如我后于王某死亡,并且我的侄子刘某某在我生前对我履行了监护职责,则依法属于我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证券、基金、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依法属于我的份额)遗赠给我的侄子刘某某。
四、对死后丧葬事宜的安排:我身故后的丧葬事宜,由我的侄子刘某某进行处理,如果刘某某为处理我的丧葬事宜支付了费用,其依法有权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中据实结算。
本遗嘱书内容均系我口述,经公证员向我充分阐释法律规定且我已全部知悉并理解后,由公证员为我代书,遗嘱书全部内容与我的真实意愿完全一致。在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不存在任何缺失辨识能力的情形,亦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以上遗嘱全部条款均是我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希望我的全部继承人都可以遵从本遗嘱,了却本人遗愿。
本遗嘱书一式三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我留存两份。
立遗嘱人:
二0一八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8)黑X证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二О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来到XX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捺指印(右手大拇指),并表示知悉立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立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О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