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郝某涉及离婚协议项下房产的继承公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日,一位肖女士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员询问得知,肖女士与郝某原是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坐落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小区××号的房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归郝某个人所有,但房产的附属物下房一间归肖女士所有。
经审查,该房产登记在郝某名下,有附属物下房一间,郝某于2018年××月××日去世。郝某去世前未与肖女士按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肖女士咨询上述房产该如何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根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上述房产归郝某个人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在离婚男女双方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说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郝某个人所有,但房产的附属物下房一间却约定归肖女士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郝某死亡后,上述房产应为郝某的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肖女士已与郝某离婚,故肖女士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其无权继承郝某的遗产。又查,郝某生前共有二个子女:长子郝甲、次子郝乙(在外地工作),郝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郝某与肖女士离婚后未再婚。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处告知肖女士上述房产可以办理继承公证,但因其与郝某离婚,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配偶,故无法继承郝某的遗产。上述房产由郝某的长子郝甲、次子郝乙继承。长子郝甲表示放弃继承郝某的上述遗产,故上述房产由郝乙继承,因“下房一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肖女士所有,故在公证书中明确郝某的遗产不包括“下房一间”。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冀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郝乙,男,一九七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号。
被继承人:郝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0302××。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郝乙于二〇一八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与其他继承人郝甲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死亡证明;
3、履历表、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均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对上述人员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上述人员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郝某于二O一八年××月××日在秦皇岛市死亡。
二、郝某生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里××号遗留有不动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下房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私房改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02)第××-××号。上述财产原是郝某与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于二〇〇七年××月××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上述财产产权归郝某所有,下房一间归肖某所有。故上述财产(下房一间除外)属郝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个人财产为郝某的遗产。
三、上述人员均称,郝某生前未立与上述财产有关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肖某于二〇一八年××月××日来到我处书面声明对上述不动产产权归属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郝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郝某未再婚,郝某生前共有二个子女:长子郝甲、次子郝乙,郝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郝乙申请继承郝某的上述遗产,郝甲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郝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郝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郝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离婚后未再婚,现其长子郝甲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郝某的上述遗产,故郝某的上述遗产由其次子郝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