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刘某捐献遗体遗嘱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5日,刘某(女)来到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咨询关于遗体捐献的遗嘱公证事宜,东莞公证处安排公证员对刘某的咨询进行了解答。
刘某称其立遗嘱并不是因为身体不好,相反,她的身体很好,她是一名六零后的中医药研究者,平时看新闻获知很多年轻人甚至小孩患重病后,因找不到捐献的器官而生命垂危。鉴于此,多年来她都有一个心愿,想在死后将遗体捐献给他人。
经公证员与刘某深入交谈和了解得知,刘某神志清醒,捐献遗体是其多年夙愿,近年来刘某多次到村里、镇里相关单位打听遗体捐献的手续。2012年刘某就以志愿者身份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并拿到了捐献卡。但刘某认为,此事未通过法律手续落实,她的心里始终不踏实。
对于刘某的诉求,公证员告知其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以前,关于器官捐献依据的主要是2007年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公证处可以为刘某办理一份包含捐献遗体内容的遗嘱公证,将刘某的心愿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针对此内容,公证员建议刘某还是和其直系亲属再进行沟通商量为宜。刘某进一步向公证员了解了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及公证程序后,决定择日连同其他相关财产一同立一份完整的遗嘱。
2021年1月19日,刘某来到东莞公证处正式申请办理包括捐献遗体内容的遗嘱公证,承办公证员受理了刘某的公证申请,并和另一公证人员为刘某办理了遗嘱公证并进行了录音录像。刘某终于完成了多年夙愿,她认为死后能用自己的遗体发挥“余热”,救助他人,不仅会让自己的生命价值得到升华,而且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自愿捐赠遗体的这一序列中来,让人与人之间成为生命共同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粤莞东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某于2021年1月19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右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