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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保全证据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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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长安公证处业务五部公证员王某某接到某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咨询电话,称监督部门在近期执法工作中,发现部分商家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大肆夸大渲染相关产品预防抑制新冠病毒的特效功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不良后果,所以打算通过公证机构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微信公众号发表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为后续执法活动固定证据。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公证员王某某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部门主任武某,并根据武某主任的统筹安排,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与监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确定工作流程方案,对相关电子数据逐页、逐条进行了保全,及时完成了从受理到审批、签发所有公证程序,当天出具了公证书,为执法部门下一步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时强调,“越是发生疫情,越要注意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微信群、朋友圈、药店、超市等地方出现了不少夸张的广告。如果不及时打击,会误导广大群众盲从朋友圈、微信群里的虚假夸大的广告言论。这起为北京市X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涉及防控疫情的证据保全公证,使得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时有事实、证据可依,及时稳定了市场,堵住了仿冒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公证行业努力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服务保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充分发挥了公证力量。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工作中对公证服务的引入,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对政府行政工作起到了监督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市X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机构地址:北京市X城区XX大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北京市X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固定证据的需要,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委派代理人刘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代理人使用其持有的手机浏览相关微信公众号的过程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王某某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一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刘某持有的手机(手机品牌及型号:iPhone 6s Plus,NL6N2CH/A,以下简称“该手机”,公证人员对该手机中所保存的照片、图片情况进行了检查)进行了如下操作: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王某某均在场,与实际情况相符;所截屏的图片经现场打印,共计37张附后。

附件:现场截屏并打印的图片共计三十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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