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出差期间死亡职工家人与职工原受聘单位协商经济补助法律服务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9日,武汉中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科技公司)员工刘某受公司委派从武汉至上海出差,乘坐武汉至上海高铁途中,刘某自行从江苏镇江站下车,未拿随身行李与电脑,并于当晚20点左右自行入住江苏镇江一商务酒店。2018年1月23日8时许,刘某在所住酒店坠落身亡。整个过程,刘某未与公司联系。
2018年1月29日,镇江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死者刘某应系坠楼身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刑警队管辖”。
中恒科技公司在得知刘泰身亡的讯息后,及时委派副总经理等10余人,在江苏镇江、湖北仙桃、湖北武汉妥善处理刘某的身后事,委托当地律师处理与酒店民事赔偿事宜,安置刘某家属,共计花费8.5万余元。
2018年1月28日,刘某家属向中恒科技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希望中恒科技公司给予其相应的人道主义经济补助,中恒科技公司员工向刘某家属自发捐款3.7万余元,中恒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向刘某家属慰问2万元现金。
因刘某突然身亡,且其家庭实际困难,就刘某身亡的定性及赔偿数额问题,当事双方发生分歧。因痛失亲人,部分家属情绪很不稳定,有了一定的非理性行为,双方矛盾激化。后经调解,双方最终求同存异,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化解。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工伤”,中恒科技公司是否有法律责任;
2、刘某的年终奖及离职补偿金10万元是否应列入补助协议的条款;
3、刘某的母亲无法亲自参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代理思路】
关于焦点一,刘某的近亲属(此指其父母、妻子和儿子)认为,出差期间发生的伤亡应属“工伤”,中恒科技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支付工伤待遇补偿。中恒科技公司认为,坠楼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而且是否是“工伤”,应由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则由工伤保险支付,中恒科技公司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相关规定,刘某出差途中中途下车导致异地身亡的情形认定工伤存在很大的风险,但考虑到家属极不稳定的情绪、刘某在公司努力工作的日常表现以及刘某家庭的特殊困难(刘某的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儿子尚在初中就读,房屋尚在偿还按揭贷款),经律师调解,中恒科技公司综合考虑利弊后,愿意在工伤认定结论出来之前以调解方式解决,向刘某的家庭支付补助,以实现到案结事。关于支付补助的数额,公司的董事会经研究后决定支付补助62万元(中恒科技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补助60万,公司个别员工捐款2万元)。但公司认为自身本无责任支付,这笔款项不属于工伤待遇补偿或经济赔偿,必须明确性质上属于经济补助。经律师调解,双方同意求同存异,在调解协议中将款项性质表述为“人道主义经济补助”,而不作“工伤待遇补偿”或经济赔偿的表述,回避了这一敏感点。对于如果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理赔款项的归属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对于是否会理赔的风险,公司自身也有明确预知。
关于焦点二,中恒科技公司的态度是:即使不算入公司员工已捐助的3.7万元,经济补助协议的条款中公司支付的款项应是72万元,即经济补助60万元、已支付的刘某的年终奖及离职补偿金10万元,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已捐助的2万元。律师调解员向公司表示,刘某的年终奖及离职补偿金10万元属于遗产范围,写入经济补助的条款中不妥,建议在调解协议的事实说明部分予以明确,由刘某的近亲属对该10万元款项自行分配处理。双方经考虑后表示接受此建议。
关于焦点三,因相对方是多人,为避免后续风险,公司方要求刘某的法定继承人都到场参与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中签字,律师调解员也认为这样更为稳妥。刘某的妻子可以到场,代表自己和未成年的儿子参与调解,但刘某父母因年龄和身体原因无法到场。律师调解员表示,父母无法到场参与调解,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刘某的大哥刘某某拿出有刘某父母签字的授权书,因该授权书未进行公证,律师调解员也未亲眼看见委托人签字,故让刘某某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后,再行办理委托调解事项。经律师调解员再三解释和强调,刘某某提供了公证授权书,但该公证的委托书内容存在瑕疵,委托书虽表明了委托范围为“委托儿子刘某某处理刘某纠纷赔偿事宜”,但写明的是“并在司法确认书上签字”。因本调解需在调解协议上代表刘某父母签字,而非司法确认书,故该公证委托书存在瑕疵,一般需重新办理。但刘某某表示因其母身体原因,确无法重新办理公证,也无法亲自参与调解。律师调解员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未再坚持重新公证,要求刘某的父亲亲自到场参与调解,刘某的母亲虽未能到场,但结合刘某的父亲、妻子和哥哥刘某某的签字以及委托公证书,刘某某代为参与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是可行的。
【案件结果概述】
一、中恒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刘某近亲属支付62万元经济补助(系用于刘某妻子王某家庭生活补助17万元、住房按揭款10万元、刘某儿子刘某一教育抚养费25万元、刘某父母医疗赡养费10万元)。
二、中恒科技公司于调解协议签署后3日内支付20万元至刘某的妻子王某的账户内,支付10万至刘某的父亲刘某成账户内;于调解协议签署后30内,支付32万元至刘某的妻子王某的账户内。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刘某近亲属不得再向中恒科技公司就刘某身亡一事提出任何经济方面的主张。
四、对于以后社保行政部门如果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理赔款项归属公司的问题,双方自行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法律规定中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这一特定职务行为受到伤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的特定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关系。本案中刘某出差途中自行中途下车,后入住酒店坠楼身亡,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故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的几率很小。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员工伤亡补助纠纷,对于本案的调解,既要尊重公司的合法权利和意愿,也要法外容情,考虑员工家属的情绪情感和特殊困难,更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矛盾双方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认识到刘某身亡一事工伤认定几率很小这一点的。所以,做公司一方工作时应从情理的角度着手,强调员工家庭的特殊困难、员工日常努力工作的表现,以及员工的死亡与工作的存在的关联性。做员工家属一方工作时,应强调其在法律上的大的风险,避免其不理性行为造成自身后续的被动与不利。员工家属关心款项的具体金额,公司一方关心的是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支付款项的性质以及钱清事结。所以,要结合案情,确定好款项的经济补助性质、具体金额、支付方式、钱清事了的相关条款,把遗产与经济补偿分开表述,把好签字双方的身份关,尤其是真实授权问题。
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工作,为公司与员工家属之间矛盾的平息与化解,为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应理性维权,并善于寻求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介入对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往往会发挥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律师调解员应当把握争议案件的焦点,选择最恰当的调解方案,将各方矛盾各个击破;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注重各方利益及调解意愿,安抚各方当事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