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何女参与杨男诉其离婚纠纷一审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姓某男(以下简称“杨男”)、何姓某女(以下简称“何女”)双方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杨某某于2011年6月15日出生。
婚后,双方以女方名义购买天畅园房屋一套,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房屋出资来源:首付116万元中,女方父母出资80万元,其余首付款36万元及装修费用由男方父母出资。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天畅园房屋与婚外异性出轨时被女方撞见,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2012年6月5日,双方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女方自行抚养,天畅园房屋归女方,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双方所欠男方父母35万元由女方负责偿还。
离婚后,因男方有悔改之意,女方考虑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及男方父母做工作,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复婚。
复婚前,因杨男曾在天畅园房屋出轨,双方对该房屋心怀阴影。双方考虑再购置一套房屋。女方决定将天畅园房屋出卖。因女方名下已无购房指标,所以只能以男方名义购买房屋。2013年10月17日男方与案外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天通北苑房屋。女方本来打算全款购买天通北苑房屋(天畅园房屋卖房款高于天通北苑房屋价款),男方却劝女方贷款购买,支付完首付剩余的卖房款可以用来装修,女方同意。女方使用天畅园房屋卖房款支付天通北苑房屋首付、税费、中介费。就这样,天通北苑房屋以男方名义购买,使用男方公积金进行贷款,于2014年1月17日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进行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后,男方仍不知悔改,不珍惜家庭,仍然通过微信与婚外异性进行暧昧聊天,并在网上填写征婚材料。被女方知道后,双方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双方于2017年4月正式分居。婚生女与女方一起共同生活,男方在分居期间不支付婚生女的任何抚养费,不尽做父亲的责任。
2017年10月25日,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女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部分
同意离婚。主张男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男方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系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二、关于婚生女抚养权部分
主张婚生女由女方抚养。
婚生女出生后直到三岁一直跟随女方在娘家居住,双方复婚后,婚生女也多由女方照顾,并由女方全权负责孩子的日常起居和日常学习。双方分居后,孩子亦由女方照顾。孩子跟随女方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女方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经济来源,可以为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且女方父母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
男方一个月工资收入上万元,但在分居之后,对孩子处于一种不管不顾、生而不养的状态,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未辅导过孩子的日常学习,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如果孩子判决给男方极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基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考虑孩子年龄较小、日常主要由女方负责照顾照料、双方的收入情况、现抚养情况,判令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抚养费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北京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判定孩子的抚养费为6000元。
三、关于财产分割部分
(一)天通北苑房屋
主张天通北苑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该房屋系双方以复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居住使用,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女方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即天畅园房屋购买的。首付款出资完全来源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天通北苑房屋的契税、土地出让金、中介费、装修费均由女方出资。女方对房屋具有重大贡献。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购房出资、登记情况、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因素,请求判令天通北苑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女方偿还,女方支付男方房屋市值的十分之一折价款。
(二)存款、公积金部分
主张分割男方从2014年复婚之后至诉讼期间的公积金余额、银行卡存款余额。婚姻法规定,婚后双方取得的工资收入、公积金等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在双方没有对婚后收入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后收入在离婚时均应予以分割。
(三)分居期间男方欠付的抚养费
主张男方向女方补偿从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的抚养费102000元(每月6000元乘以17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子女可以请求支付。同理,已经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支付一方索要。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置条件。由于双方分居后,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经济相对独立,基于公平原则,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补偿。综上所述,男方应当向女方补偿分居期间欠付的抚养费102000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
二、婚生女由女方负责抚育,男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女方关于婚生女抚养费四千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自判决生效之月起,男方每月可探望婚生女二次,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十点将婚生女自女方处接走,下午六点前负责将婚生女送回女方处,女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四、天通北苑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贷款清偿完毕后七日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女方名下。
五、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四十五万元。
六、天通北苑房屋内的家具归女方所有,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男方折价款一万元。
七、天通北苑房屋内的家电归男方所有。
八、双方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男方一万五千元。
九、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19)京03民终4322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考虑双方年龄、现抚养情况、子女情况等因素,判令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父母双方仍应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以确保该义务的履行。法院判令男方每月支付抚育费4000元,是综合考虑本市生活水平、婚生子年龄、生活情况及双方收入等因素作出的认定。
关于天通北苑房屋,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从该房屋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来看,系双方为复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购买,除贷款55万元外全部购房款、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系从女方所出售的婚前个人房屋中出资,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过赠与事宜。关于房屋分割及折价补偿款数额,法院考虑房屋价值、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令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偿还剩余贷款并支付男方折价款。
【案例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天通北苑房屋的定性问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任何分割。二是离婚诉讼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一
庭审中,男方的代理律师主张天通北苑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系女方婚前赠与,房屋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9条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的天通北苑房屋系双方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买。法院在综合考虑购房时间、购房意图、购房出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等因素,判令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只需支付房屋市值不到十分之一的折价款,充分维护了女方的权益。而且,该判决突破了此种情况下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规定。
争议焦点二
一种观点认为是,双方未离婚之时,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任意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尽义务,不具有向未支付一方索要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精神,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子女可以请求支付,同理,已经支付的一方有权向未支付一方索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查实分居期间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判决其支付。邹碧华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201页中阐述:
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
但是,在实践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养费,这样离婚时照顾子女方就会提出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养费。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抚养费标准,然后按照分居时间,由未付一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女方的职业为会计,对日常生活中的大小支出均有记录,包括购房房屋首付款出资、契税、土地出让金、房屋装修的各类花费以及孩子的各类花费。正是由于女方良好的记账习惯,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是将平时的花费分类整理,并没有花费太多的时间再找相关的证据,这一点对女方很有利。
建议日常生活中,要养成大额花费记账的习惯,或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或者整理大事记。尤其是涉及到购买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