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祖宅被侵占 法律援助主公道
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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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送单位】
【案情简介】
受援人程某1943年出生,今年75岁,定州市杨家庄乡人,程某祖居杨家庄乡某村,1987年政府统一对土地进行丈量,并发放了宅基地证,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程某。后程某因种种原因背井离乡在北京暂居。随着年龄渐长,程某打算翻盖新房杨家庄乡某村居住,便委托院房孙子程小某代为办理此事,并写下了委托书。在程小某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程某甲出面阻拦,在程某宅基地上堆放沙子、石子等杂物,将程某用来盖房的砖垛推倒,并将程小某殴打致轻伤。程某多次与程某甲协商未果,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程某年迈多病,经济困难,遂向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
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程某符合法援条件,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素敏承办此案件。接到指派后,梁律师立即走访了程某、程小某,得知该案已起诉至人民法院,马上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在程某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的并不是程某甲,而是第三人程某乙,于是追加程某乙为共同被告。在庭审中程某甲辩称此宅基地原来乃是程某的祖父母居住,其祖父母去世后长期闲置无人居住,院内杂物是程某乙堆放的与其无关;程某乙辩称本案涉及祖宅实际属于程某乙与程某共同使用和所有,程某乙对祖宅具有管理权,遂阻止程小某在祖宅上新建房屋,承认宅基地上杂物为自己所放。三方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审理查明,《定州市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载明户主为程某,应认定诉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程某。但程某不能举证证明宅基地内堆放的沙子、石子等杂物为程某甲所为,故对其诉程某甲侵权不予认定。庭审中程某乙承认宅基地内堆放的沙子、石子等系其放置的,程某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对该宅基地管理、使用,故要求程某乙将宅基地内堆放的沙子、石子等杂物予以清除并无不当之处,遂作出判决,驳回程某对程某甲的诉求,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程某宅基地上堆放的物品清理完毕。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祖上遗留宅基地的归属和侵权等法律问题。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登记制度,本案中程某欲建新房的宅基地早在1987年就登记在了程某名下,程某即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结合本案程某乙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在程某的宅基地上堆放杂物,严重影响程某使用,显然侵犯了程某的合法权益,程某有权依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要求程某乙排除妨害,清除堆放的杂物。
【典型意义】
农村宅基地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纠纷。本案是由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以明确宅基地登记谁的名字,谁就享有使用权,享有在该宅基上建造房屋的权力。《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条规定为实现使用权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