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看妇女权益保障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孔某某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新城社区的一名妇女,临聘为祁连县某中学公益性岗位职工,每月工资1300元。2017年7月8日孔某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向祁连县妇联求助,并提出想要离婚的意愿,县妇联通过调查后将此案件转交县法律援助中心。
孔某某、王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孔某某于2005年6月遭受家庭暴力后,以无法继续与丈夫共同生活为由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离婚9个月后因考虑到孩子及其他问题,双方又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直到2013年10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
自1994年起至2017年,孔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共同生活达22年之久,这22年里,孔某某经常是在王某某殴打、辱骂下过日子的,孔某某曾多次向祁连县妇联投诉:孔某某被王某某反锁在家里,拉上窗帘,用鞋子等殴打,后被邻居发现报警,家庭暴力才得以被制止。孔某某之所以前后两次对王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主张,均是因为王某某对孔某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经审查:孔某某为城镇社区妇女,家庭贫困,每月1300元工资用于支付女儿王某的生活费、学费,生活非常拮据,被丈夫赶出家门后,在祁连县民族中学职工宿舍居住,无稳定的住所,孔某某离婚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给予援助。
【调查与处理】
孔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共同生活22年之久,2005年9月因感情不和在祁连县法院调解协议离婚,2006年3月双方非法同居至2013年10月,同年10月2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又因丈夫多次殴打致伤无法共同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第一次开庭、9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问题上的争议很大,律师认为:双方于1994年结婚,于2005年离婚,但仅仅过了九个月就又在一起生活了。2013年补办了结婚证,期间一直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现在已经22年之久,这是有目共睹的,何况王某某单位也出具证明证实了这一事实。在共同生活的22年里,虽然经历了分分合合,但双方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及家人共同劳动,收入不分彼此。王某某在答辩状中也承认孔某某对于家庭、对于孩子特别是对王某某与其前妻的两个孩子都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进行分割。2017年11月11日在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孔某某获得35000元生活困难帮助款、争取到部分共同财产,并争取到了女儿王某上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由王某某给付孔某某1000元,给付女儿王某每年10000元。
【法律分析】
1、本案法律援助律师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律师会同法院承办人经过多次调解和说服教育,最终女方获得了男方35000元的生活困难帮助款。
2、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女方自身就是一位政府照顾的公益性岗位,每月仅收入1300元,自身生活已有困难,再要供养女儿读书,就是困难重重。经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与法院承办人及双方相互沟通,最终女方又获得了其女儿上学期间的生活费1000元每月及每年10000元的学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双方共同生活22年之久,期间离婚、非法同居、再婚等分分合合多次,每一次对共同生活财产及共有财产、债务约定简单、笼统甚至约定不明确,给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但律师在办理该案时始终坚持维护妇女权益,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原则,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尤其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妇女在农牧区婚姻家庭生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当事人孔某某就是一个典型,在共同生活22年中,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承办人认为应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提高法律意识、收集保留证据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