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某故意伤害案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嫌疑人张某(男,32岁)与被害人杨某(女,67岁)系某小区同一单元三楼、四楼的邻居,因琐事一直存在矛盾。2017年9月15日21时许,张某及其妻子在家中洗衣服时,居住在三楼的被害人杨某及其女儿怀疑张某家故意制造噪音,杨某之女遂在三楼半的楼梯上用斧头砍砸楼梯扶手,并手持扩音喇叭指着张某家叫骂,张妻遂开门跟杨某之女对骂,杨某之女用斧头砸了张某家门一下就回家了。过了三分钟,杨某拿着甩棍上到三楼半,并指着张某家叫骂,张某推开房门,从背后打了杨某一拳,致被害人杨某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上述案件事实被张某家监控录像予以全程记录。经法医鉴定:杨某右侧肋骨多处骨折。张某于2018年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调查与处理】
2018年3月22日,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向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杨某享有的权利,询问了嫌疑人张某,询问了被害人杨某,经审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一)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一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本案中,张某已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二是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张某从背后打了杨某一拳,致被害人杨某从楼梯上摔下,右侧肋骨多处骨折,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身体权。三是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照实际是伤害结果来确定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的一拳会造成杨某的身体损害,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四是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案中,张某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张某非法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杨某右侧肋骨多处骨折的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中上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来看,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具体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综合考虑。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系邻里关系,杨某仅因怀疑张某家制造噪音,便大声吵骂,并持械砍砸张某家门,张某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实施了过激行为。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1.从案件起因上看,杨某及其女儿怀疑楼上居住的张某家故意制造噪音,就在楼梯间持扩音喇叭吵骂,后杨某及其女儿又分别持甩棍、斧子砍砸张某家防盗门,所以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从人身危险性上看,张某的伤害行为是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产生的,属于临时实施的过激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已放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张某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亦较小。3.从实务审判上看,本案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有从轻的法定情节和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情节,可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逢案必诉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发展,造成案件当事人“冤冤相报”的对立复仇情绪。4.从社会效果上看,为缓解两家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日后关系和社会稳定,不起诉更有利于帮助双方解开思想症结,消除对立情绪,促进邻里和睦,增进双方团结。综合全案考虑,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惩处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机关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中提到:慎重逮捕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我院在办理过程中慎重把握起诉,转变执法观念,本着罪刑法定、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嫌疑人张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本案的处理化解了邻里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在办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犯罪构成,并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做到了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二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本院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及时主动宣传该案件,撰写案例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三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的处理能够给公众对法律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相对不起诉等法律知识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