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妨害疫情防控电信诈骗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月14日,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接到辖区群众石某报案称:其从一微信昵称为“AAA谁是谁的谁”处购买口罩时被诈骗57300元。接报后,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刑侦大队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专案民警通过对涉案资金流、信息流的综合研判,确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迅速锁定其活动轨迹。2月18日,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青岛西海岸汽车总站将其成功抓获。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月10日起,犯罪嫌疑人王某借全民防控疫情口罩紧缺之际,在自身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及相关图片,在收到被害人石某57300元货款后,以多种理由哄骗被害人拒不发货,并将货款挥霍。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还诈骗两城街道某村安某口罩款6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月18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月24日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5日下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分析】
当前,受疫情影响,口罩是疫情期间的迫切需求,是市民出门必备的防护用品,通行标示、复工上班的硬指标,正因为市面上一“罩”难求,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罪的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等待“病急乱投医”的市民主动联系,在受害人同王某聊天时,王某还把一些无法求证的检验检疫合同、仓库库存、口罩细节等照片发给被害人,以此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并要求先收费后发货。等钱收到后,王某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甚至编造虚假物流消息,先后骗取石某、安某共计63300元,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销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犯罪,且是在防疫期间实施诈骗,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正值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地方各级政府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涉及疫情的防护用品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在此背景下,该案的迅速处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疫情隐患,对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无疑为打赢这场特殊的战“疫”凝聚了民心、营造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