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金山区。2017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12月21日,叶某某到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21日,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并由其居住地司法所对其实施日常监管。但叶某某无故缺席宣告会,后叶某某承认在网吧上网睡着了,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相关规定,对叶某某无故缺席社区矫正宣告的行为,向金山区司法局提请给予叶某某警告处罚,并对叶某某进行了个别教育,明确告知叶某某在收到警告处罚后,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叶某某提高在刑意识,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26日金山区司法局对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一次。
2018年4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叶某某正常到司法所签到及指纹报到,并向司法所口头请假到上海市黄浦区办理租房及找工作事宜。4月17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当日上午没有进行手机APP点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电话联系,显示其手机关机,司法所专职干部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并及时向金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汇报,后4月18、19、20日,多次和叶某某联系,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4月20日到4月25日其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通过发手机短信和微信给其均没有回复。这段时间内司法所与叶某某所在社区民警及治保主任积极联系,经网上核查叶某某失联期间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也没有上网和开房记录。
2018年4月23日下午2点半左右,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和叶某某所在辖区治保主任,到其家中走访,就叶某某脱管的事情向其母亲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向其母亲说明其儿子脱管后的严重后果。
2018年4月24日上午,司法所专职干部向金山区检察院某检察室通报了叶某某失联一事。
2018年4月26日上午,区矫正中心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及社工到叶某某家中走访,向其母亲送达叶某某脱管后果的告知书。
2018年4月27日上午,区矫正中心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及社工到叶某某曾经的临时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西刘家弄21号上门走访,其朋友的父亲张先生说叶某某已经有大半年没有到他们家居住了,他也不知道叶某某的下落。
2018年4月27日下午司法所专职与派出所沈警长见面,询问派出所是否查找到叶某某的下落,目前为止正在寻找中,有他的信息会及时和我们联系的。
2018年5月3日下午,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三人到叶某某家里找其下落,其母表示叶某某一直未回家,也没有和她联系过。在叶某某家中,叶母还和叶某某的朋友张某取得联系,问有没有和叶某某联系过或者知道其下落,张某表示已经好久没有和叶某某联系了,如果知道其下落一定会通知他的母亲。
2018年5月8日下午,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到叶某某家中走访,询问其目前是否有叶某某的下落,其母告知我们,目前一直没有叶某某的下落及消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母亲递交4月27日叶某某的警告决定书,并由其母亲代为签字接受。
2018年5月9日下午,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及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警官一同到派出所。经核查,叶某某没有出入境记录及被上海市公安治安处理记录。后经核查,叶某某近期有在浦东上网记录。
2018年5月10上午,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网吧将其找到,并带回区矫正中心进行进一步处理。
叶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其行为由司法所集中教育签到表,社区服务签到表,个别教育记录,走访记录,工作记录,警告决定书,电子监管数据,矫正中心询问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5月10日,司法所将叶某某的情况上报给金山区司法局,并提交了给予叶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金山区司法局召开了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向公安机关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金山区司法局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18年5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5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叶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脱离监管长达23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时将结果书面通知金山区司法局。并派员协同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将被处行政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押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8年5月28日,叶某某行政拘留期满,矫正中心派警协同司法所将叶某某从拘留所带至司法所,并对叶某某进行个别教育,在教育中叶某某表示因之前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社区矫正,认为缓刑是不需要进监狱,能和普通人一样生活不受到约束,所以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现在自己对社区矫正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是自己错了。并保证自己再剩余的社区服刑期间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守各项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了全程的跟踪检察,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监督,对叶某某每一次违纪违规,受到司法所教育和金山区司法局惩处时,以及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整个过程,检察院均进行了全程检察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叶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将叶某某的案列在本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收到警示教育后,在各自的思想汇报中都反映出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警示教育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了较好的正面教育效果。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在给予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及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加大治安管理处罚等中间制裁措施的力度,加强公、检、法 、司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分工,建立惩处工作、协作工作机制。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