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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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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4年11月28日起至 2018年2月27日止,同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2014年12月5日,杨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促使杨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社工、志愿者、杨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和禁止令落实。同时,组织司法所所长、社矫工作人员、广州市司法局驻花都区司法警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派出所民警及村治保主任等人员为杨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一方面,向杨某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以及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在社区服刑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另一方面,告知杨某必须遵守当面报告、思想汇报、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请销假等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警醒杨某要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强化其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司法警察、民警、检察官、治保主任逐一对杨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教育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要认清身份、端正态度、严格按照管理规定配合司法所监管,严禁在缓刑期考验内违反禁止令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监督管理。司法所在对杨某的日常监管教育中,工作人员和司法警察注重对其进行严格遵守禁止令的教育,强化在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规定每周电话报告,每月10日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每月25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汇报。

2.加强日常行踪巡查。司法警察每月不定时到杨某家中走访,核查杨某遵守禁止令情况,通过与家人、邻里、居委会干部等见面,了解杨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同时司法所加强对杨某的手机定位监控,每天上班即对杨某手机定位运行轨迹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禁止令规定。

3.充分发挥工作单位的作用。在家庭作坊被取缔后,杨某在某建材公司找了一份生产车间工人的工作,并住宿在单位宿舍。杨某入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单位负责人、工友进行了一次走访、谈话,申明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说服杨某的单位领导、同事共同提醒、帮助和监督杨某。

4.加强与派出所、村委的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社区民警、村委干部对杨某共同进行监管,督促杨某落实当面报到、电话报到等监管规定,定期上门走访,及时掌握杨某行踪动态,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杨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和讲解,并注重让其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杨某案发前以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模式进行豆芽种植、销售活动,部分家庭成员在同案中被判刑,作坊被依法取缔。案发后,杨某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加之作坊被取缔,家人被判刑及缴交罚金,杨某失去了收入和来源,生活变得拮据,在找工作过程中因有案底屡被拒之门外,杨某开始有了加工龙眼进行销售的想法。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委会、志愿者和家属的作用,加强对杨某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对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认真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所和各方面帮助下,杨某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不久,在杨某自身努力下,杨某在某建材公司找了一份生产车间工人的工作,工作成效明显。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教育矫正,杨某清楚地认识自身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杨某深刻反思自己之前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违法犯罪。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约束社区服刑人员,协调派出所、村委会、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所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单位等共同参与,并发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朋友、同事的敦促作用,多方密切协作,形成教育监管合力,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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