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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肖某脑干出血急救及办理所外就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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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肖某,男,1970年8月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吸食毒品冰毒成瘾,2016年5月被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5月13日投入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执行。在所表现良好,身体健康情况基本正常。2016年11月11日16时08分许,肖某突然出现头晕,头痛不适,伴双手麻木感。随即报告值班民警,值班民警立即将其护送到本所医院就诊。查体:体温38℃,脉搏90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210/135mmHg。意识欠清晰,言语含混不清。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瞳孔3毫米,右侧瞳孔2毫米。颈阻(+),四肢肌力、肌张力减退。初步诊断“脑出血”。

【方案制定】

一、全力抢救,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鉴于病情严重,戒毒所医院医疗条件不足,立即转送毗邻的四川省警官总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医治,临床医疗工作由省警官总医院负责,必要时请华西医院(三级甲等)提供帮助,经费、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由戒毒所负责。

二、联系家属,告之病情,取得家属理解与支持

患者发病突然,且病情进展迅猛,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需及时通知家属,并让家属充分了解发病经过以及目前病情,尽可能取得家属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以利用患者病情的康复。

三、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与政府,取得必要的协助

患者病情危重,无论预后如何,下一步的处置都必须取得当地公安与政府的协助,如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执行等。

四、根据患者康复情况,及时办理所外就医或变更执行

若患者病情短期内无法痊愈,且我所医院无医治条件,按规定应办理所外就医,如仍不能痊愈,及时变更为社区执行。

【实施情况】

一、全力救治。患者于同日16时32分转运到离戒毒所最近的四川省警官总医院医治。经全面了解发病情况结合临床症状,医学检查检验,CT、核磁共振等影响学检查,确诊为“脑干出血”,下《病危通知书》,并紧急手术治疗。

二、告知家属。2016年11月11日20时,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管理科民警与肖某家属(姐姐)取得了电话联系。肖某的姐姐讲,肖某的父母都去世,妻子也离婚多年,根本联系不上,只有一个儿子,由于对父亲长期吸毒很反感,很少与父亲来往,现又在外省打工,一时也联系不上。民警向其姐姐通报了肖某的发病情况及医院诊断结果,并告知“病情危重”,存在生命危险,希望家属尽快到医院看望病人,并尽可能联系他的儿子,告之其父亲生病的情况,要求能够回来看望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当晚21时30分,肖某姐姐、姐夫到四川省警官总医院探望。戒毒所民警向家属详细介绍了肖某在所表现、发病、就医、转诊等情况,请主治医师向家属介绍了肖某的医院诊断结果和病情危重程度。

民警向家属宣传了《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所外就医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一)根据肖某目前病情,符合所外就医的有关规定,但还处于危险期,按照救治原则,应当就地治疗,希望家属能够同意,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是否所外就医。(二)就地治疗有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由于该病死亡率高,尚不能排除进一步恶化和死亡的可能,戒毒所和医院都将尽一切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三)如果发生死亡,戒毒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相关事宜”。家属在听取民警、医生介绍和看望病人后明确表示,相信戒毒所民警介绍的情况,相信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尊重民警和医院的安排,愿意在警官总医院继续治疗,如果病情稳定了再考虑所外就医,如果治不好,死亡了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三、协调配合。鉴于肖某家庭的特殊情况,戒毒所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也是原决定机关)取得联系,介绍了肖某生病以及与其家属联系的有关情况,希望给予支持和配合。当晚22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村主任赶往四川省警官总医院,与戒毒所民警、病人家属一同商讨后续问题处理方案。公安机关明确表示:一是向家属提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鉴于肖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后续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以补助;二是待病情稳定,家属愿意,可以按照程序配合办理所外就医或者变更执行,如果发生死亡,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宜;三是希望家属配合戒毒所、公安机关和当地村委会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四、依法办理所外就医。经过30多天的紧急救治,肖某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神志清楚,能够简单回答问题,饮食基本恢复,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仍然偏瘫,不能站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较长的康复时间。2016年12月29日,四川省警官总医院出具了《病情诊断证明书》,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医院根据警官总医院的病情证明,经集体讨论向大队提出了所外就医建议。2017年1月2日,肖某所在大队接到戒毒所医院关于肖某所外就医的建议书后,电话征求肖某姐姐的意见,其姐明确表示愿意办理所外就医。同日,肖某的姐姐到所,向戒毒所提交了书面申请。当日,肖某所在大队填写了《所外就医审批表》报送戒毒所管理科。次日,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组织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所医院、纪检监察科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肖某办理所外就医三个月,按照规定报请主管机关省戒毒管理局审批。2017年1月5日,省戒毒管理局批准肖某所外就医三个月。1月6日肖的姐姐到所,戒毒所为其出具了《所外就医证明书》,肖某由其姐姐接送回家继续治疗。

四、跟踪回访。肖某办理所外就医后,2017年1月6日戒毒所按照规定向金堂县公安局作了情况通报并书面报备,希望协助管理。此后,戒毒所每月安排民警走访肖某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了解肖某的病情和表现情况。走访了解到,肖某所外就医期间遵纪守法,表现情况较好,一直坚持治病,没有发现有复吸毒品等违法行为。

五、依法变更社区戒毒。2017年4月5日。肖某所外就医期满,鉴于肖某表现较好,无复吸毒品行为,自主行走困难,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健康状况不适宜回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所依法向金堂县公安局提出了变为社区戒毒的建议。2017年4月8日,金堂县公安局批准肖某变更为社区戒毒。

【案例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了大量的吸毒成瘾人员,他们大都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多,做好医疗卫生、维护健康、呵护生命是提高戒毒质量的前提和保障,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加强与社会综合性医疗机构联系,建立必要的绿色就医通道,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健康。

对严重病患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依法办理所外就医,既体现严肃执法又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充分彰显了公平正义,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能够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办理所外就医是严肃的执法行为,一要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要严格执法程序;三要在执法中体现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

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过程中,要加强与家属、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做好后续管理工作,防止戒毒人员外出后脱管失控、复吸毒品、违法犯罪等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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