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危险犯尹某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尹某,男,1995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小学文化程度,未婚。2021年因强制猥亵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调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入监后,尹某经常与同犯发生矛盾,人际关系紧张,民警对其教育过程中扬言自伤自残,经评估,尹某存在自杀、自虐倾向,认知悲观消极,自我封闭,疑似双相情感障碍。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罪成因分析
(1)成长过程:尹某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父母均离世。在亲戚的照顾下至小学毕业。
(2)社会经历:小学毕业后,14岁的尹某跟随其表叔到上海亲戚开的餐馆打工,学习厨师的职业技能。22岁时,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在浙江省某监狱服刑。刑释后一直在静安区某饭店做厨师的工作,直至捕前。尹某心情郁闷时,常通过嫖娼进行发泄,此次犯罪也与此有关,有过骑摩托车撞树发泄自身情绪的行为。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以来,尹某无法适应正常的改造生活,人际关系较为紧张,经常与同犯发生矛盾。民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时,发现他不能理解民警的教育,认知水平低下,精神异常。2021年10月6日晚9时,尹某与同犯发生争吵,经民警教育无果,尹某不能正确认识自身错误,拒不执行民警指令,态度消极。
3、心理行为表现
经心理测量尹某显示为异常,主要表现为:偏执性人格高度、边缘性人格高度、狂躁高度、神经质高度、精神病性高度、反社会人格中度、冲动性人格中度、抑郁中度。
综合心理测量、评估结果,以及尹某现实表现中存在的精神异常症状,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具体表现为每个月20日至次月10日为情绪低落的抑郁期,每月10日-20日情绪高涨的躁狂期。同时,尹某至今无法走出双亲离世的阴影,提到父母就会忍不住流泪。他曾有通过跳楼、割手腕、喝农药等方式实施自杀的想法,在看守所期间曾试图咬手腕动脉实施自杀。尹某有对于特定数字的惊恐障碍,比如“46”会让其感到恐惧,因为谐音为“死了”。遇到内心感到难受的时候,会通过打自己耳光来通过身体的痛苦缓解心理的痛苦。尹某的外貌有缺陷,很在意别人的“眼光”,在看守所时曾因认为别人看不起他,与人争辩,并发生扭打。入监服刑后,晚上经常失眠,情绪较为烦躁。担心自己无法度过余下的刑期,无法活着走出监狱。尹某对未来的担忧,包括其爷爷的身体状况,以及社会上未处理好的一些事情,都会让其感到不安。平时的生活中,尹某不愿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上也只有几个聊得来的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精神障碍治疗过程矫治方面。因尹某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需进行药物治疗。但他对服用精神类药物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在治疗期间需要对其辅助进行认知行为调适。尹某的偏执性人格可能会对心理干预产阻抗,这是教育矫治难点之一。
(2)攻击性倾向的矫治方面。尹某在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的躁狂期间,可能会有情绪高涨、精力充沛、思维奔逸等症状。容易因为琐事与监组同犯发生矛盾,产生言语甚至行为上的攻击性。尹某曾经在武警部队服役,有一定的擒拿格斗技能,如发生肢体冲突可能对他犯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怎样解决尹某攻击性倾向的矫治是教育矫治难点之二。
(3)自杀倾向的矫治方面。尹某在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的抑郁期间,可能会有情绪低落、认知消极、思维迟缓等症状。容易因为过去的创伤事件或者未来的不确定问题而产生消极的思想,产生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只有及时发现其危机心理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所以及时掌握其思想问题,发现可能存在的心理危机是教育矫治难点之三。
5、矫治方案
(1)积极的认知调适。针对尹某认知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主要是运用积极心理的认知调适方法,帮助其看到改造生活和未来人生的积极面。尹某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时便双双离世,对其的心理造成较严重的创伤,也是其曾经有自杀意念甚至行为的主要原因。从这一角度出发,从心理层面帮助尹某接受父母离世的现实,开始慢慢建立独立的自我。
(2)营造人文关怀的改造环境。尊重关爱的改造环境能够帮助尹某更好地投入改造生活。从主管民警的角度出发,要经常性地开展个别教育谈话谈心,在教育的方式方法方面要做到循循善诱,在谈话的语调语气方面要尽量做到真诚关心,避免使用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词语使其受到精神的刺激。同时,要对监组同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让他们也能够在监组中对尹某多帮助多包容,避免一些可能引发冲突的不当言语。
(3)建立合理的心理宣泄渠道。引导尹某通过合理的渠道宣泄心理的压力,避免产生极端的行为。帮助尹某认识到,除了自伤自残或者攻击他人外,还有许多可以合理宣泄情绪的方法。比如,在周记或者日记中写下自己心理的想法,也可以通过与主管民警、心理咨询师的交谈,倾诉内心的想法。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音乐放松、沙盘游戏等心理矫治项目也可以对心理放松起到较好的效果。
(4)改造生活全方位的风险控制。由于尹某对精神类药物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要加强其服药管理,防止其藏药。同时,尹某曾经有过服用农药自杀的想法,也应当加强清抄工作,避免其通过藏匿精神类药物,并集中服用实施自杀。尹某存在显著的心理不稳定性和较强的现实危险。因此,在对尹某的监房床位安排方面,要放在较容易监控的铺位。在车间劳动道位的安排方面,应当放在离民警上岗台较近的工位,并避免使用劳动工具。
6、预期矫治目标
(1)降低自杀(自伤自残)风险。通过心理矫治结合教育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使尹某的自杀意念基本消除,自伤自残的冲动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2)降低攻击性行为风险。通过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经常性地对情绪压力进行疏解,使尹某的冲动行为基本控制,能够在感觉自身难以控制的时候寻求民警的帮助。
(3)改善精神异常的症状。在药物治疗的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对其心理异常的问题进行调适,使尹某能够逐步地减少抑郁状态,重新获得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4)改善人际关系不良的情况。针对尹某无法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情况,从其自身的认知和改造环境的营造两个方面,帮助其有效地改善人际关系不良的情况。
【教育改造成效】
1、矫治成效
(1)尹某目前的改造状态较为稳定。能够对自我的状态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并愿意主动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倾诉的欲望较为强烈。
(2)尹某目前的心理状态较为平稳。通过按时服用精神类药物,配合民警的个别教育和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心理咨询,其整体情绪稳定。
(3)尹某的社会功能有所恢复。通过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尹某自我封闭的倾向有明显缓解,在监组中愿意与同犯进行交流,也愿意配合民警的教育管理。
2、矫治体会
(1)从目前监狱工作实际来看,精神异常类服刑人员越来越多。这类服刑人员给监狱管理带来较大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杀(自伤自残)风险较高,这类服刑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抑郁状态,对于自身的认识比较消极,遇事没有合理的渠道来缓解内心的痛苦,容易产生极端的想法,甚至实施具体的行为。二是暴力攻击性较高,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内心的情绪无法合理排解的时候,也很有可能通过对外攻击,来发泄情绪。针对精神异常类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方法,要有别于一般服刑人员的管理。要照顾到这类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开展教育矫治相关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监管安全。
(2)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也要注重人文关怀。国家的刑法制度决定了服刑人员的惩罚是以失去自由为代价的,监狱并没有增加除自由刑之外惩罚的权力。更进一步说,监狱负有将服刑人员改造为合法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从对待一个未来的社会公民的角度出发,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要有更加多的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于一些属于弱势群体的服刑人员,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领导是正确的,要让社会主义的阳光也照到他们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