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监狱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台前县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13日交付山东省德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07年5月11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分别于2009年7月30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2015年6月5日和2017年11月24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8日,德州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十三年;监狱委托河南省台前县(罪犯刘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台前县司法局于1月11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某家庭生活环境稳定,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
3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