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非法所得602500元,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2019年2月15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九成分局黄湖监区第十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该犯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二是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取得十八名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该犯所犯罪行系侵犯财产犯罪,非法定不能假释的类别;四是该犯之父出具假释担保书,愿意作为该犯社区矫正的监督保证人,山东省蒙阴县(该犯居住地)司法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后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
1月3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分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分局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且罪犯假释后的监管和社区矫正衔接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26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