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人员任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任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497.5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2018年9月27日送交监狱执行,2018年11月27日转押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山西省有关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规定,监狱制定罪犯假释方案,由监区根据监狱制定的假释方案进行摸底,筛选出拟提请假释罪犯名单,报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经初审,认为任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随即委托任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2020年7月6日监狱收到武乡县司法局作出的任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
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和监狱刑罚执行民警三方共同初审把关基础上,监狱派出民警到任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等地对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受害人是否谅解以及假释后居所、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同时与任某某父亲签订了假释监督承诺书。完成上述工作后,刑罚执行科委托教育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任某某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将收集的社区影响调查表、监督承诺书、心理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任某某所在的监区。
监区结合罪犯档案资料及日常改造情况对任某某的再犯罪危险进行了评估。2020年8月10日,阳泉第二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任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任某某一贯表现,认为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案卷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任某某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审核完成后,刑罚执行科将假释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任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会研究同意对任某某提请假释。会后,监狱按规定对罪犯任某某假释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2020年9月16日经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任某某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任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20年10月20日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
假释裁定送达后,监狱为任某某办理了假释手续,告知其假释期间相关法律规定,并与武乡县司法局进行了交接,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