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罪犯范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2015年12月8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女子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评议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范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主动接受“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各项考核,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两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五次季度表扬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3月25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建议,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4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5月22日,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经审查,作出“同意范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6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范某某减刑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罪犯范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书写认罪悔罪书,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范某某减刑九个月。